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1月29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梁 磊
2024年12月11日
达州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对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模型航空器以及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涉及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操控人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四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安全与发展,遵循分类管理、协同监管、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本园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以及反制设备无线电频率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低空空域飞行秩序维护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销售、改装、召回等涉及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第八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按照国家要求生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确保产品具备紧急避让、降落等应急处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