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7月25日经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湘潭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电动车充电和停放消防安全的综合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指导协调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设施的建设,指导物业企业履行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督促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电动车充电和停放违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在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时按照居民电价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受托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车充电和停放安全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