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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项支持范围

  第三章    专项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专项支持的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    专项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重点支持:

  (一)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主要用于引进国内外知名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来琼设立科技类机构及培育扶持我省科研机构发展。

  (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科研技术开发和交流,不支持产业化项目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等。

  1.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主要支持在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合作。合作双方聚焦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核心关键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共性技术,针对同一科研目标与任务进行联合研发、技术示范、技术转移,推动我省深入参与全球创新治理。

  2.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类创新载体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结合各自特色、优势或技术需求,持续性开展国际联合研究、国际技术转移、国际科技合作资源共享及服务、引才引智等工作,布局构建多层次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与交流,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

  3.外国专家项目。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资助高端外国专家来琼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产品研发、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区域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支持在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重点省市(和我省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开展区域创新合作,聚焦我省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围绕同一合作目标联合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六条 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产业,省科技厅可根据科技合作的实际需要对专项支持的范围、项目等进行新增或调整;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需要支持的科技合作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管理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规划,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围绕科技合作发展需求,适时发布专项各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范围、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并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等有关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条 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管理

  (一)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科技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发文公示等工作。

  (二)引进的国内外科研机构应具有国内或国际领先的研发水平;扶持的我省科研机构应已具备较好的科研成效。

  (三)科研机构应拥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以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

  (四)科研机构需提交详细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和支持额度进行综合评审和论证,提出支持意见。

  (五)省科技厅经行政决策确定拟支持的科研机构。

  第九条 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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