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怀化市平安建设源头治理若干规定》已经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怀化市平安建设源头治理若干规定
(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创新建立警源、诉源、访源等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平安建设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加强网格员、调解员等参与平安建设源头治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平安建设源头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建设源头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