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已经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9日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决定
(已经2024年6月26日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怀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怀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园养护等服务工作。”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公园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