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商丘市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2024年5月8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南省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大风(沙尘暴)、雷电、高温、低温、寒潮、霜冻、龙卷风、飑线、台风、冰雹、大雾、连阴雨、冰冻、干热风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机制,实施目标考评,并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网格化管理,及时传递预警信息,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协调气象灾害救助,统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开展各行业气象灾害防御技能培训,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应对能力。
学校应当在教育体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教育、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学生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组织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每五年组织修编城区暴雨强度公式,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