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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87号)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赵豪志
  2021年7月30日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管理,保障机场安全、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胶东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重大问题。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建设和发展中涉及本行政区域的问题。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机场服务工作质量, 参与机场规划编制和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审、监督,统筹协调轨道交通、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出租车等多种交通方式与机场的对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机场管理相关的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运营和安全管理,维护机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总体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涉及机场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胶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驻场单位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场的运营发展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噪声防治、飞行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要求,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机场规划和净空保护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依法获准使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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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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