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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标及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将与他人有一定影....(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武前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武前志,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帅公司)、龚某某、王琼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及一审被告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维创公司)、武前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奇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吕甲木,上诉人龚某某、王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被上诉人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一审被告新维创公司、武前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帅公司上诉称:1.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一审起诉时间为2017年8月,针对的是起诉前的侵权行为,故本案应当适用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错误。2.一审判决内容存在歧义,判决主文与说理部分之间自相矛盾。(1)同一种被诉侵权行为不能既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一审判决说理部分认定奇帅公司使用“SIMBMC”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而对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并未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判决主文第一项却判决停止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而未判决停止使用“SIMBMC”标识。3.奇帅公司的行为未侵害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SIEMENS”注册商标的商标权。(1)奇帅公司经销商实际使用的“SIMBMC”标识与“SiMBMC”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未改变显著特征,该行为依法应由行政主管机关解决,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审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无法律依据;(2)奇帅公司使用的标识绝大部分是经案外人许可的“SiMBMC”注册商标,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SIMBMC”标识,属事实认定错误;(3)被诉侵权标识“SIMBMC”与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4)一审法院以奇帅公司将“SiMBMC”注册商标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起使用弱化“SIEMENS”的识别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属法律适用错误。4.奇帅公司的行为未对“西门子”商标及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1)奇帅公司系根据授权在被诉侵权产品上规范标注委托厂商名称“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未对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门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明,仅以奇帅公司未提交上海西门子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为由,认定奇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事实认定不当;(2)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洗衣机,也未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西门子”商标及企业名称,该商标及字号在洗衣机产品的相关公众中不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故奇帅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5.一审法院确定1亿元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1)一审法院以西门子公司及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的多篇新闻媒体报道确定奇帅公司每年的销售额为15亿元,酌定每年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额为十五分之一,即1亿元,远远超出了奇帅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一审法院参照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公司)的利润率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35%缺乏依据;(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侵权时间最多应计算为二年,一审法院对于侵权时间酌定为五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一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未考虑商标或企业名称在商品中的贡献率;(5)本案应在3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范围内判决赔偿金额;(6)一审法院漏审关于奇帅公司召回被诉侵权产品等重要事实和情节,判赔金额明显超高。6.龚某某、王琼作为奇帅公司的股东,与奇帅公司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二人与奇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奇帅公司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承担。

  龚某某、王琼上诉称:1.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在一审阶段几次变更诉讼请求,在最后一次变更的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龚某某、王琼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龚某某、王琼连带赔偿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超出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一审法院认定奇帅公司股东龚某某、王琼夫妻二人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等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以及夫妻关系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与奇帅公司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因而构成共同侵权,并据此判决龚某某、王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且法律依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或发回重审。3.一审法院漏审奇帅公司召回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情节,判决其承担巨额赔偿,有失公平。综上,龚某某、王琼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承担。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针对奇帅公司、龚某某、王琼的上诉,共同答辩称:1.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审法院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且被诉侵权事实仍在持续,损害结果仍然存在,故一审法院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不当。2.上海西门子公司只是境外空壳公司,是奇帅公司及龚某某、王琼用于侵权的工具,无需列其为当事人即可查清全部事实,其不属于必须追加的共同诉讼当事人;选择诉讼对象是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权利,奇帅公司无权追加被告,一审法院未列上海西门子公司为当事人并无不当。3.奇帅公司使用的“SIMBMC”商标模仿抄袭了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与中文“上海西门子”“深圳西门子”“香港西门子”等共同使用,会减弱“SIEMENS”与西门子公司之间的对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混淆。4.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正确,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5.龚某某和王琼应与奇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龚某某和王琼系夫妻,二人作为奇帅公司仅有的两位股东,公司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二人的利益高度一致,且奇帅公司股权构成单一,财产极易混同,应视为一人公司;(2)龚某某和王琼作为奇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意将奇帅公司作为侵权平台,二人与奇帅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6.一审阶段,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漏写了请求龚某某、王琼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笔误。但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主张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见2020年6月4日庭审笔录第4页),奇帅公司、龚某某、王琼均出席了该次庭审并针对该项诉请进行了答辩、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等,充分行使了全部权利;此外,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诉状、代理词中也明确主张二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故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并未放弃对二人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7.西门子公司提交的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奇帅公司、龚某某、王琼对“受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理解错误。综上,请求驳回奇帅公司、龚某某、王琼的上诉请求。

  新维创公司、武前志述称:1.西门子中国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西门子公司将第G683480号“西门子”及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许可其使用,故西门子中国公司不具有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的原告资格。2.根据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超过二年起诉的持续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一审法院将奇帅公司的侵权获利时间酌定为五年,判决赔偿1亿元,并认为新维创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3.新维创公司没有理由知道其销售的商品系侵犯涉案商标权的产品,根据商标法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也是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新维创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50万元的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确定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侵害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生产和销售的洗衣机、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册、合同文书、互联网页面上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名称;2.判令奇帅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及合理开支163000元,龚某某、王琼对上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维创公司和武前志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奇帅公司和新维创公司在《法治日报》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公告面积不小于15×8CM);4.案件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企业知名度及其涉案商标、产品知名度的相关情况

  西门子公司于1897年6月18日在德国成立。西门子中国公司于1994年10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9亿欧元,经营范围包括电气、电子、机械工业等领域投资及电气、电子、机械产品的制造经营活动。上述两公司从1993年起,在中国境内大部分主要城市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及分公司。2009-2017年间,西门子公司均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在第30位至第71位之间;2013-2018年间,“西门子”均位列福布斯全球最具价值品牌百强排行榜前50;西门子中国公司2011-2014年间,各年度主营收入均超过230亿元,利润均在50亿元以上,曾获得多项奖励及荣誉称号。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注册相关商标时间早、知名度高。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记载,两涉案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7、9、10、11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其中第7类中包括“洗衣物机、洗衣和处理衣物的设备机器”等;“西门子”商标已成为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亦有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上述两涉案商标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达到驰名。

  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生产的洗衣机产品主要为滚筒洗衣机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曾在行业内获得诸多荣誉。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显示,西门子洗衣机的产品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较高。

  (二)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五被告侵权的相关事实

  上海西门子公司系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的公司,奇帅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该公司的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及委托奇帅公司办理洗衣机产品相关3C认证事宜的委托书,但未提交该公司股东等其他信息。

  第9845563号“SiMBMC”商标由宁波保税区群鹏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干洗机;家用豆浆机”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6年5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富士山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后又于2019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慈溪市湖滨塑料喷涂厂名下。西门子公司在诉讼期间针对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对该商标予以维持。西门子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江苏、四川、陕西、湖南、云南、河南、重庆、贵州、广西、浙江等地行政机关先后对市场上相关销售商销售的标注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标识的洗衣机进行了查处,其中,部分行政机关认定相关销售行为侵害了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的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了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2018年8月2日,标注来源于家电圈的网络文章“假冒西门子洗衣机退市撤柜,投机者奇帅电器敲响了谁的警钟”中有涉及奇帅公司紧急通知相关家电经销商停售并撤柜“SIMBMC波轮洗衣机”全线产品的内容。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还提交了多份类似内容的报道,奇帅公司对于其召回部分产品的事实认可,但对于报道中认为其傍名牌违法交易等内容不认可。

  2014年1月1日,达州晚报报道当地工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了110台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的“SIMBMC”侵权洗衣机,货值11万余元,该案被评为四川省工商局“红盾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2013年8月13日的《中国企业报》中,刊登了一篇标题为“西门子洗衣机被山寨却浑然不知?”的报道,报道了该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奇帅电器全国服务热线,并联系一自称上海西门子授权经销商的情况。据该报道介绍,上海西门子授权经销商向该记者发来一份上海西门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和一个商标注册证,记者看到,上海西门子公司是2012年4月8日于塞舌尔共和国维多利亚市注册;所谓“上海西门子”商标,则是2012年10月21日获得注册的“SIMBMC”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宁波保税区群鹏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鹏军同样也是奇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报道被多家网站平台转载。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在好评家电网、家电消费网、南方农村报等媒体平台中,刊发有多篇文章,内容涉及奇帅公司涉嫌傍名牌,攀附包括“西门子”品牌在内的多个知名品牌等,相关文章在多个网络平台转载。

  2013年7月至2018年9月,多个用户在百度贴吧等论坛网站中发帖,称其买到了标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标识的假冒西门子品牌的洗衣机。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布的2015年一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2017年对流通领域洗衣机的抽检结果中,不合格产品包括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的“SIMBMC”品牌的洗衣机。

  (三)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公司主张五被告侵权主观恶意及侵权规模大的相关事实

  2003年,龚某某与王琼在香港登记设立香港西门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西门子公司),两人为公司唯二股东。2011年,龚某某与王琼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富士山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金典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西门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王福根与王琼共同设立有深圳市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奇帅公司)、深圳市三凌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

  2017年4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认定奇帅公司生产的标称“香港三菱”的洗衣机产品为缺陷商品。奇帅公司在第7类、第11类商品上申请了“飞利浦”“AO史密斯”“富士山及图”“派克及图”等商标,且奇帅公司申请的第3603216号“AO史密斯”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三年未使用,要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奇帅公司对于受上海西门子公司委托办理3C认证,并在国内将生产洗衣机产品直接投放市场,同时对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的事实表示认可;奇帅公司对于受深圳西门子公司委托办理3C认证的事实亦表示认可。

  QQ号为1121445843,昵称为达州惠民电器的QQ空间中,展示了其实体店铺销售“SIMBMC”洗衣机的照片若干,型号以波轮为主,也有少量滚筒洗衣机,信息发布时间从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在淘宝、京东、一号店等电商平台存在数十家商家销售上海西门子公司洗衣机的配件产品。

  根据奇帅公司网站介绍,奇帅公司成立于2003年,占地面积达200余亩,员工1000余人,拥有6条自动化流水线生产设备和完备的质量检测中心,年产能达200万台以上。2016年7月8日,奇帅电器2016年全国营销峰会在宁波泛太平洋成功举办,奇帅电器营销总经理宣布开盘政策后短短3个小时内,奇帅电器实现超3亿的签约额,再次创造了历史性的突破。网站宣传内容还提到奇帅公司通过央视、地方媒体、行业媒体以及58000家位于全国的终端经销网点,进行品牌的宣传和推广。奇帅公司被慈溪市政府评为2013-2018年度百强企业。

  2013年8月至9月间,网易新闻、东南商报、浙江在线、凤凰网等媒体报道了宁波奇帅跻身全国洗衣机5强的文章。报道中提到:随着奇声、韩派和上海SIMBMC(上海西门子)三大自主品牌的加盟,宁波奇帅集团以年产300万台洗衣机的生产能力,跻身中国洗衣机生产前5强……,公司董事长龚某某说,我们希望通过奇声、韩派和上海西门子三大品牌的加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品牌支撑。2014年7月,凤凰财经报道龚某某表示,过去十年间,奇帅电器达到15亿的年产值,100%的增长率。奇帅电器的渠道网络在国内市场已经基本没有空白领域,上千家的代理客户,构建了奇帅电器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2015年7月20日,中国财经网报道,奇帅集团2015年营销峰会再次实现多项业绩突破,来自全国各地的1500家经销商参加了活动,3个小时实现4.2亿元签约额。中国质量新闻网、网易等平台有类似内容的报道。上述部分媒体还报道了奇帅公司2016年营销峰会3个小时达到3亿元的签约额,2017年一天订单金额达到3.2亿元。奇帅公司在当地购有四块工业用地,面积分别为1.37公顷、1公顷、1.828公顷、1.505公顷,建有二分厂、三分厂。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显示,存在多个证书对应的委托人均为上海西门子公司,生产企业均为奇帅公司,对应的产品涉及双桶洗衣机及全自动洗衣机近1400余个型号,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8月。香港西门子公司在2012年10月申请了3C认证证书,生产厂商为奇帅公司,涉及型号200余个,该证书在2014年已撤销。深圳西门子公司在2018年申请了3C认证证书,生产厂商为奇帅公司,涉及型号800余个,该证书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涉及奇帅公司作为生产厂商的3C认证证书还包括:海南三洋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三星(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松电电器南京有限公司、富士山电气(南京)有限公司、海南小天鹅水魔方电器有限公司、香港三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松下(上海)电气有限公司等,涉及产品均为双桶洗衣机及全自动洗衣机。

  2014年好运物流网及慈溪物流网有用户发布需求,显示长期需要慈溪到昆山9.6米以上货车,拉洗衣机、冰箱等,联系人为武前志,电话0512-36696620,通过360搜索,该电话号码为新维创公司联系电话。

  (四)五被告情况及奇帅公司的相关抗辩事实

  奇帅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龚某某与王琼为奇帅公司股东,分别持股60%和40%,二人为夫妻关系。

  2012年至2019年,奇帅公司与中视金桥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尚睫立文化发展中心等签订有广告发布、公关代理、MTV制作、传播策划等合同或合作协议,并邀请相关艺人为代言人。奇帅公司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有多份采购合同,涉及奇帅、韩派、派克等品牌洗衣机。奇帅公司还与金羚电器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分别签订了洗衣机产品OEM定牌加工合同、ODM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定牌购销合同书、OEM&ODM采购合同等多类合同。奇帅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有“奇帅”商标,2011年、2017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奇帅公司奇帅品牌洗衣机为浙江名牌产品。2015年至2018年期间,龚某某作为发明人、奇帅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共申请并获得了19项与洗衣机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奇帅公司提交了相关发票,证明2015年、2016年、2017年部分品牌销售额分别达12213115.71元、15095526.28元、8714434.03元;还提交了上海西门子公司在塞舌尔共和国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及委托其办理洗衣机产品相关3C认证事宜的委托书。

  新维创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注册资本5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武前志;2017年9月19日,该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变更为武前志、王亚莉。

  (五)其他事实

  根据海尔公司发布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海尔洗衣机的产品毛利率2015年为34.33%,2016年为34.64%;根据惠而浦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惠而浦洗衣机产品毛利率2015年为37.49%,2016年为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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