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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处理决定以及被诉复议决定事实依据和程序合法性均无不当,法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湖南凡木家具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复议案

裁判规则

  被诉处理决定认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20年3月30日,财政部作出《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财库法〔2020〕57号,以下简称被诉处理决定)。被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关于投诉事项1,湖南凡木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开标一览表中会议桌椅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分项预算,属于无效投标的问题。经审查,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开标一览表中会议桌椅投标报价为139.0988万元,分项价格表中会议桌椅投标报价为71.45万元。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上述报价不一致的问题进行了书面澄清,表示其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填写错误,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其投标有效。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湖南凡木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在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澄清的情况下拒收其样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样品密封包装上不得注明公司名称,否则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湖南凡木公司提交的样品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湖南凡木公司的授权代表已在《投标人样品签到表》上签字确认。因此,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拒收投诉人湖南凡木公司的投标文件并无不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财政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及专家评审程序,总计37个工作日。
  2020年6月12日,财政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财复议〔2020〕55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被诉复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投诉事项1,即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会议桌椅报价是否超过预算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本案中,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会议桌椅报价不得超过95.744万元,否则为无效投标。根据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的投标文件,其开标一览表显示会议桌椅报价139.0988万元、办公柜组报价71.45万元,但分项价格表显示会议桌椅合计71.45万元、办公柜组合计139.0988万元。对于上述分项报价相反的问题,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了书面澄清,表示开标一览表报价有误,会议桌椅报价为71.45万元,并通过了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同时,根据分项价格表的有关内容,会议桌椅按单价汇总金额为71.45万元,可以佐证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开标一览表将会议桌椅报价和办公柜组报价填反,属于笔误,其澄清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不属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中标供应商珠海励致公司会议桌椅报价为71.45万元,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范围。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二、关于投诉事项2,即拒收湖南凡木公司样品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样品密封包装上不得注明公司名称,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湖南凡木公司提交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上述要求,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拒收湖南凡木公司的样品,并无不妥,且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和评标委员会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三、财政部受理投诉后,依法向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收到各方回复后,经依法审查并组织专家论证,财政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理决定。
  湖南凡木公司不服被诉处理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向一审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责令财政部对湖南凡木公司的投诉重新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采购人长沙中心支行委托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A座营业办公用房定制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第三次招标采购活动。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组织开标评审,于同年12月10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珠海励致公司。同年12月13日,代理机构湖南招标公司收到湖南凡木公司提交的质疑材料,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质疑答复,认为湖南凡木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收到湖南凡木公司的政府采购投诉材料,因湖南凡木公司投诉材料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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