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交通警察在雾、雨、雪、冰冻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执勤,应当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含)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20)冀0581行初42号(2020年11月5日)
二审: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行终64号(2021年4月2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某诉称:2020年8月9日,原告驾驶冀E55×××小型汽车行驶至巨鹿县黄巾大道与新华街交叉口时,被被告巨鹿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截停,并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对当时酒精测试结果是否为原告本人吹出、测试数据的真伪与准确性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当场表示质疑,且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也未按照《
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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