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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普通实施许可权人,根据专利权人的授权有权就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伟巴斯特车顶供暖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毓恬冠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天津鑫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鹏峰顺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的普通实施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毓恬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告鑫现公司、鹏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关联公司韦巴斯托股份公司系涉案“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880104634.4。原告经专利权人许可取得涉案专利在中国范围内实施的权利,在出现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许可人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生产的专利产品凭借其优良的性能和可靠质量,在行业内赢得良好的声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毓恬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生产和销售“底部安装外滑式全景天窗”产品,其向案外人汉腾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腾公司)销售前述涉案产品用于生产汉腾X7、X5等型号车辆;被告鑫现公司为汉腾公司在天津地区的授权4S店,除了销售、维修整车外,还更换、修理及销售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汽车配件;被告鹏峰公司更换、修理及销售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汽车配件。原告从被告鹏峰公司处购得由鑫现公司出具销售发票的前述涉案天窗产品,经检测发现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认为,三被告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主张保护专利权利要求1-4、15-22,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毓恬公司提供的用于汉腾X5和X7车型的天窗产品。

  被告毓恬公司辩称,1.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2.原告并未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毓恬公司制造、销售;3.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4.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鑫现公司辩称,1.鑫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汉腾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且鑫现公司不知道销售的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鑫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较少,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有限;3.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鹏峰公司辩称,1.鹏峰公司不是实际销售者,只是代鑫现公司开具发票和代收款;2.即使鹏峰公司构成销售,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也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情况

  名称为“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8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5日,专利号为ZL200880104634.4,专利权人为韦巴斯托股份公司。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权利要求为:

  1.一种用于机动车辆的遮挡装置,所述遮挡装置带有至少一个遮挡板(18),所述遮挡板(18)在各种情况下沿其横向边缘区域包括引导条(26),所述引导条(26)被实施为施力弹簧、沿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在沿所述延伸方向延伸并使所述遮挡板横向于所述延伸方向张紧的导轨(24A、24B)的引导轨道(36)中被引导、并且使所述遮挡板(18)在离开所述引导轨道(36)之后成形为卷绕体(22),其中,所述卷绕体(22)具有卷绕轴线(34),所述卷绕轴线(34)横向于所述遮挡板(18)的延伸方向延伸并在布置于两侧的所述引导轨道(36)的水平上基于所述导轨(24A、24B)的纵向延伸部布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具有用于与所述卷绕体(22)毗连的所述遮挡板部分的引导表面,所述引导表面在卷绕方向上沿延伸方向弯曲,所述引导表面的所述弯曲处于与所述卷绕体(22)相同的方向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导轨道(36)在各种情况下在卷绕轴线的水平上形成在所述导轨(24A、24B)的端侧连接部(32)上,所述端侧连接部(32)被布置在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30)的端侧。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在各种情况下至少在所述卷绕轴线(34)的水平上具有基于所述卷绕轴线(34)的内壳体(46)和基于所述卷绕轴线(34)的外壳体(44),所述壳体(44、46)在所述卷绕轴线(34)的水平上限定所述引导轨道的边界,并且在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30)的区域中对应于限定所述引导轨道(36)的腹板(48、50)。

  4.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用于所述卷绕体(22)的对应边缘区域的横向邻接表面(54)。

  1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定位销(38),所述连接部(32)通过所述定位销(38)与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30)连接。

  1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至少一个固定凸耳(40),所述连接部(32)可以借助于所述凸耳(40)被固定至车辆结构上。

  17.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32)具有用于顶部开口系统的驱动缆索的引导通道(68),所述引导通道(68)与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上的引导通道对齐。

  18.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专用于与所述遮挡板(18)相互作用的卷绕辅助件被布置为分布在所述卷绕体(22)的横向延伸部上、与所述引导条(26)分开。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辅助件以这样的方式成形,即至少在所述卷绕体的部分区域中,所述卷绕体可以被卷绕以便在横截面中呈椭圆扁平状。

  20.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辅助件在所述卷绕体(22)的延伸部上被设定为立体的轮廓,以使得所述遮挡板(18)可以被卷绕以形成无卷绕芯部的弓形卷绕体(22)。

  2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遮挡装置用于车辆顶部。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遮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卷绕辅助件在所述卷绕体(22)的延伸部上以弓形或拱形的方式布置。

  该专利说明书[0004]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在根据前面描述的现有技术的遮挡装置中,存在腹板不承受在卷绕区域中或卷绕体中沿车辆的横向方向的任何张力的缺点。这使得在该区域中存在折叠形成的风险,所述风险在材料中可能变得明显;这从车辆的内部遮挡装置的关闭位置可以看到。[0007]段记载,本发明基于提供一种开始提到的类型的、具有最优化的遮挡张紧特性的遮挡装置的目的。[0009]段记载,因为用于使遮挡板横向于延伸方向张紧到卷绕区域的水平的横向引导,因此也可以在该处获得横向引导的优点。因此,材料被有效地张紧,从而在整个延伸长度上给予遮挡板有吸引力的外观。[0010]段记载,在根据本发明的遮挡装置中,卷绕轴线因此相对于导轨以这样的方式布置,以便在沿车辆的竖直方向伸出的过程中与导轨相交。因此术语“在该水平上”应按照其最广义的含义理解,并且不涉及被讨论的部件基于车辆的竖直方向的竖直位置,而是涉及被讨论的部件沿车辆的纵向方向的相对位置。[0016]段记载,在本发明的情况下用于导轨部分的术语“在该实施方式中大致笔直的”也包括在车辆顶部相应的弯曲路线之后例如沿腹板的延伸方向、即沿存在大曲率半径的方向具有微小的弯曲的导轨。[0017]段记载,对于总体空间最优化,引导轨道可以特别地在各种情况下在卷绕轴线的水平上由基于卷绕轴线的内壳体和基于卷绕轴线的外壳体形成,所述壳体在各种情况下以大致S形的方式沿车辆的竖直方向弯曲,并与腹板相对应或与之接界,该腹板在两侧的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的区域中限定相应的引导轨道。[0018]段记载,在一个优选的实施方式中,优选地被腹板包围的外壳体与大致笔直的导轨部分的相对应的腹板接界。这确保引导轨道无中断地形成;这又确保腹板沿车辆的横向方向张紧,从而确保有吸引力的外观。[0019]段记载,连接部被腹板包围的外壳体的厚度可以沿远离导轨部分的方向、也就是沿车辆尾部的方向减小。然后外壳体沿基于车辆的竖直方向的自由端侧的方向逐渐变细。然而,为了在这种情况下使腹板在其卷绕体的区域中横向于延伸方向和沿车辆的横向方向保持张紧,基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布置在外侧的外壳体的边缘在与导轨部分毗连的区域和尾侧的端侧之间优选地具有远离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的弯曲路线。[0029]段记载,通过使至少一个特别地被实施为横截面适应于相应的要求而呈大致的U形或半圆形或半椭圆形的卷绕辅助件成形,可以横向于卷绕方向在延伸部上限定卷绕状态下卷绕体的横截面形状。[0060]段记载,沿车辆的纵向方向观察,在卷绕体22的卷绕轴线36的位置外延伸的引导轨道36被外壳体或上壳体44限定在顶部、即基于卷绕轴线34的外侧,被内壳体或下壳体46限定在底部、即基于卷绕轴线34的内侧。[0061]段记载,连接部32的外壳体44在其前端侧的区域中与笔直的导轨尾部30的上腹板48对齐,内壳体46的上侧与笔直的导轨尾部30的下腹板50的上侧对齐。一方面上腹板48和外壳体44、另一方面下腹板和内壳体46限定引导轨道36。

  韦巴斯托股份公司(许可人)与原告(被许可人)于2015年5月18日在上海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许可人同意向被许可人授予在中国范围内实施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五个专利的许可,许可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各个专利的有效期满。在出现侵犯上述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有权单独、以其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侵权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侵权行政投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发送律师函等,以要求并获得任何和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许可人不参与该等相应的法律行动。2018年5月25日,韦巴斯托股份公司出具声明,其通过与关联公司即本案原告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授权原告在中国实施第ZL201080029294.0、ZL200780013324.7、ZL200880106342.4、ZL201420387037.X和ZL200880104634.4号中国专利在内的专利技术并有权单独采取维权行动,韦巴斯托股份公司认可该许可协议自签署日至今对其一直有效。

  二、被诉侵权事实

  2018年4月16日,北京圣源宏昌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于次日来到天津市西青区津荣道15号101汽车文化广场院内的鹏峰汽车维修中心,声称要购买用于汉腾X7汽车的天窗总成产品两件,在载有“配件编号5703010002Y02-B15、配件名称深色天窗总成、数量2、出库金额10,645.16、仓库天津鑫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配件库房”的《汉腾汽车配件出库单》上签字,取得汽车天窗产品两件。产品外包装箱上粘有三张标签,一张标签上载明收件单位天津鑫现、收件人张昱、收货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环渤海汽车城613号、发件人郑州永辉;一张标签系汉腾公司合格证,同时载有前述配件出库单上的配件编号和名称,并收到鑫现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原告、被告鑫现公司、被告鹏峰公司确认原告向被告鑫现公司提出购买意向,考虑到原告提货车辆限行问题,后约定提货地点在被告鹏峰公司处。

  2018年6月21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mobitech.com.cn网站的备案单位为被告毓恬公司。进入该网站,公司简介部分记载,MOBITECH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641万美金,是一家专业致力于汽车天窗设计、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服务于各大汽车制造商,提供专业、系统的天窗成套解决方案。产品展示页面项下包含众多小天窗和全景天窗,其中全景天窗页面记载有“底部安装外滑式全景天窗(BOSP-A)”:前玻璃可实现一键起翘、外开、关闭等功能,从而改善车内空气流通,更大的直观视野使车内人员有更好的享受;网布式导游结构有效分散气流,阻挡异物进入车内;后玻璃固定于导轨上不动;整体Z向尺寸较小,有效增大头部空间;整体式后收电动卷帘,视野无阻碍,从而实现100%遮光、避免光线直照;安全可靠的防夹功能,保护车内人员不受伤害。页面附图显示的天窗产品为外滑式全景天窗M12。合作伙伴页面包含有众多合作伙伴,其中包含汉腾汽车。联系我们页面记载总公司电话021-59868966。新闻中心页面项下2017年2月15日发布的新闻“匠心风采毓恬冠佳公司亮相上海车展”中记载:仅2016年一年,公司产量达到100万台,销售额高达8.5亿元,实现了公司业绩五连增。本次展会展示出的创新天窗产品,覆盖BOSP、TOSP、BTSP、BTSM等多种天窗类型,并含有全景、太阳能、低碳轻量化以及雨感、速度控制等技术亮点,可谓是亮点多多,其中M12全景天窗、B15全景天窗、C301全景天窗等几款天窗产品更是脱颖而出备受好评。M12全景天窗是两片式外滑底部安装的全景天窗,机械结构成熟稳定,天窗开启时,前玻璃面板外滑打开,在保证外观的同时可以拥有更大的视野范围。此外,M12带有荧光卷帘,在夜晚行驶时可以有效增加车内驾乘舒适度,让温馨的感觉萦绕左右。B15全景天窗是一款走在天窗产品科技前沿的产品。B15拥有两块大尺寸太阳能玻璃,天窗玻璃外滑行程长开口大,且带有氛围灯和荧光卷帘,并集合雨量和速度传感器于一身,在下雨和高速行驶时都可自动进行天窗关闭功能,实现天窗的智能化控制要求,可谓是科技性十足。C301全景天窗省去了车辆车顶模块,天窗就是整个车顶的结构。同时,对开的电动遮阳帘,让C301能够避免卷帘开启关闭时间过长的缺点,改善头部空间需要。C301共由三块玻璃构成车顶,外观十分时尚漂亮,视觉冲击感强,是一款极具潜力的天窗产品。

  2018年6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hantengauto.com网站的备案单位为汉腾公司。进入该网站,其中记载:汉腾X7涉及10款车型,其中5款配有Webasto全景超大天窗;汉腾X5涉及8款车型,其中4款配有全景天窗;汉腾X7S涉及9款车型,其中6款配有全景天窗;汉腾X7PHEV涉及2款车型,均配有全景天窗。经销商查询页面显示被告鑫现公司系汉腾公司在天津的经销商,销售热线为18622708675。2017年5月11日发布的企业动态“4月销量继续上扬汉腾汽车第二季度迎良好开端”中记载,刚刚过去的4月,汉腾X7销量达5012台。2017年2月25日发布的企业动态“新春发车缓解供不应求,2017年汉腾如何发展”中记载,自2016年9月上市之后,汉腾汽车首款产品X7的销量一直在持续上涨。截止12月底,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内,汉腾X7销量已达到16117台,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现象。2017年8月25日发布的企业动态“新生代品智SUV汉腾X51.5TCVT豪华型成都车展开启预售”中记载,今日,汉腾汽车全新车型汉腾X5隆重亮相成都车展1号馆H110汉腾汽车展台;发布会现场公布预售价9.88万元,并抢先在四川和重庆两地开启线上线下同步预售。

  2018年6月25日,原告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其委托代理人称向被告毓恬公司拨打电话,通话过程被安存系统自动录音,录音文件实时存储在安存语录语音保全系统数据库中,申请对从安存语录语音保全系统数据库中调取上述电话录音文件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主叫号码为13910839639,被叫号码为02159868966(被告毓恬公司官网显示的联系电话),通话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备案号为6000044A73的录音文件显示,对方通话者陈述汉腾X7天窗目前由两家公司生产,其中目前90%系由毓恬公司供货。

  主叫号码为13910839639,被叫号码为18622708675(汉腾公司官网显示的经销商鑫现公司的销售热线),通话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备案号为6000044A8C的录音文件显示,对方通话者告知售后维修人员的联系电话18630861727。被叫号码为18630861727,通话时间为2018年5月30日和31日,备案号分别为6000044AEZ、6000044APP的录音文件显示,对方通话者陈述鑫现公司系汉腾公司经销商,对方需要明确所购买系汉腾哪一款车型,才能去定车,鑫现公司与鹏峰公司系同一集团下的关联公司。

  2018年8月13日,原告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从安存语录语音保全系统数据库中调取电话录音文件,主叫号码为13910839639,被叫号码为02159868966(被告毓恬公司官网显示的联系电话),通话时间为2018年8月6日,备案号为6000045NPW的录音文件显示,询问汉腾X5天窗的供应商,以及目前是否仅有被告毓恬公司供货,对方不同通话者答复存在差异,对方通话者同时认可汉腾X5和X7天窗结构仅是控制程序存在差异。

  经当庭拆封前述购买被诉侵权B15天窗产品,系一汽车天窗,包括一框架、连接的两块玻璃及其支承机构和卷帘装置。产品上粘贴有汉腾公司合格证标识(5703010002Y02-B15深色天窗总成)、“Mobitech天窗总成B150000005703010002-B15”标识,玻璃和框架本体上均印有mobitech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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