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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仅适用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形,而不适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情形

————佳能株式会社与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法来源抗辩是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佳能株式会社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ZLXXXXXXXXXXXX.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CE310、CE311、CE312、CE313和CF350A、CF351A、CF352A、CF353A型号硒鼓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付的为制止和消除侵权行为的费用人民币10万元,2018年2月27日,原告调整该项诉讼请求为2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致力于光学和图像处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为社会提供性能优异的高质量成像设备,产品包括打印设备、半导体光刻设备和三维机器视觉系统。原告为保护其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申请日为2008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XXXXXXXXXB,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经公证从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得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提供了公司销售经理的名片、发票和公司介绍册,并签署了销售合同,这表明被告销售和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产品显示被告为制造商。经技术特征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29-35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且被告经营规模大、制造和销售能力强、销售渠道多、持续时间长,给原告造成了大量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中的“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和“耦联构件”三者构成了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只是显影装置(硒鼓),不包括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和马达、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可移动构件、显影旋转体等构件,且各构件之间亦不存在相互关系,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缺乏部分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被告销售的产品是硒鼓,原告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打印机组合起来作为侵权比对对象,系任意扩大解释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属侵权比对对象错误,即便上述组合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由于上述组合产品既非被告制造或销售,单单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并不构成侵权;3.被告在其官网上宣称具有生产能力并有多家分公司等信息,是常见的宣传和营销手段,被告提供的采购订单、出货明细表、送货单、案外人中山森威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威公司)的产品宣传图册、森威公司天猫店铺产品信息、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聊天记录、被告完整账簿、账册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森威公司,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4.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专利法中“制造专利产品”,是指作出或者形成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本案中被告并未就被控侵权产品向森威公司提供任何被控产品参数或技术方案,仅从森威公司处采购整机,不应仅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信息就认定被告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5.原告既没有提供证明原告损失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被告获利的证据,根据被告提供的合法来源抗辩证据进行计算,被告的获利仅为19,743元,原告请求100万元损害赔偿以及20万元维权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1.发明专利证书;2.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及附图;3.专利登记簿副本;4.专利年费缴纳信息;5.(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50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录音光盘、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5-1录音文字整理;6.(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512号公证书及其附件;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页;8.(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740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光盘;9.(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741号公证书及其附件、9-1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10.(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742号公证书及其附件、10-1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11.(2017)沪静证经字第418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12.(2017)沪静证经字第4185号公证书及其附件、封存产品实物;13.“慕名”商标注册信息查询页;14.(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156号公证书及其附件;15.(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37号公证书及其附件;16.代理费账单和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17.专利年费缴费信息;18.被告官方网站莱特(RIGHT)八月新产品发布打印页、18-1(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931号公证书;19.(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904号公证书及其附件;20.惠普原装正品硒鼓京东商城销售页面;21.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访报道。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11、12、13、14、15、17、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16中的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复印件的真实性存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证据16中的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支付收账通知单复印件为银行系统自助打印件,内容能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原告开具的账单相印证,证明对象为原告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支付的相关维权费用,结合原告提供该证据的证据形式、证据内容和证明目的,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将结合原告的主张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本案付出的劳动、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内容为本院接纳的程度等方面加以权衡,判断原告所主张的维权费用支出是否合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9、20、21的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9系公证书、证据20和证据21经上网勘验,本院确认真实性。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1.采购订单(2017年5月10日);2.销售聊天记录;3.送货单;4.发票;5.银行转账记录;6.森威公司工商信息查询页;7.森威公司产品宣传图册;8.企业信息查询页;9.参考证据;10.采购订单(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7月21日);11.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被告企业信息查询页;1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被告相关分公司企业信息查询页;13.同证据7;14.森威公司天猫旗舰店网页;15-17为参考证据;18.采购订单;19.惠普耗材产品授权证明;20.增值税发票及应税劳务清单。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还提供了2015年至2017年全部账簿共计56本,包括抵扣联、会计凭证原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4、5、13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了证据1、3、7、13的原件以供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证据2,系被告员工单顺强与案外人蒋某某的QQ聊天记录,经本院组织勘验,最早的聊天记录为2017年4月18日,输入“350”搜索聊天记录可见3条记录,输入“310”搜索则没有发现记录。本院确认被告证据2中已提交给法庭的聊天记录内容是真实的,但QQ聊天记录经过删减、内容不完整,勘验中还发现单顺强对蒋某某说“我月初的时候,其他地方下了一些订单,你这边价格合适,质量没有客户投诉,那我还是第一考虑你们的”。证据6、8、11、12为被告和森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核实后确认真实性。关于证据10、18,被告称在原告起诉之后其汇总了向森威公司采购系争产品的全部订单,并由森威公司盖章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被告提供的财务账册,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购进货物不入账、销售货物也不入账的情况,被告提供的财务账册无法全面反映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经勘验,被告财务账册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发票仅记载硒鼓产品但未注明型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本院出具保密承诺书,对相关账册进行了查验和数据整理统计。关于证据14,扫描被告证据13森威公司产品宣传册末页的二维码可以跳转到森威公司天猫旗舰店网站,经勘验,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9、15、16、17为参考材料,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9、20的内容为被告系惠普耗材品牌授权经销商以及被告销售惠普原装打印耗材的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
  原告系名称为“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月18日,该专利至今有效。该专利具有35个权利要求,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14、29-35,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能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显影装置,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可移动构件;所述显影装置能安装于所述可移动构件,且在所述显影装置安装于所述可移动构件的情况下,所述显影装置能够响应于所述可移动构件的沿单方向的移动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所述显影装置包括:
  i)显影辊,其用于使形成在电子照相感光鼓上的静电潜像显影,所述显影辊能够绕轴线旋转;以及
  ii)耦联构件,其用于将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所述耦联构件包括:
  旋转力接收部分,其能够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接合以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以及
  旋转力传递部分,其用于将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所述耦联构件能够处于如下位置:用于将使所述显影辊旋转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的旋转力传递角位置;预接合角位置,在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之前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以及脱离角位置,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脱离时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沿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相反的方向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
  其中,响应于在所述可移动构件沿所述单方向移动时所述显影装置的移动,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移到与所述驱动轴接合的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其中,在所述可移动构件从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的位置沿所述单方向进一步移动时,响应于所述显影装置的进一步移动,所述耦联构件通过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到所述脱离角位置而与所述驱动轴脱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影装置,其中,所述耦联构件具有凹部,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在所述凹部内延伸;在所述耦联构件位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的状态下,所述凹部覆盖所述驱动轴的自由端;其中,所述耦联构件通过在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方向上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接合而借助旋转力旋转,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在所述驱动轴的自由端附近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大致垂直的方向突伸;其中,所述耦联构件通过所述可移动构件的沿所述单方向的所述进一步移动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动到所述脱离角位置,使得所述耦联构件的一部分响应于所述显影装置的沿与所述显影辊的轴线大致垂直的方向的移动从所述驱动轴旁边绕过。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影装置,其中,多个这样的旋转力接收部分设置在中心位于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上的假想圆上,并位于彼此大致径向相对的位置。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影装置,其中,所述耦联构件在其自由端处具有圆形平坦部分,所述凹部设置在所述圆形平坦部分的中心部分处,所述凹部包括朝其自由端扩张的扩张部分,其中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分别突出地设置在所述圆形平坦部分的边缘部分的两个位置中的每个位置处,所述中心部分介于所述两个位置之间;其中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分别设置在彼此相对的两个位置的每个位置处,并且沿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垂直的方向突出,其中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一个接合,并且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另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另一个接合,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以旋转,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所述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所述另一个相对,并且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所述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所述另一个相对。
  5.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显影装置,进一步包括弹性构件,所述弹性构件用于弹性地加载所述耦联构件,以将所述耦联构件维持在所述预接合角位置,所述弹性构件的弹性力允许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移到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并且允许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到所述脱离角位置。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影装置,其中,所述耦联构件设置于在与所述显影辊的所述轴线垂直的方向上远离所述显影辊的所述轴线的位置,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设置于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的相对侧,并且所述显影装置还包括驱动力传递构件,其中由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通过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和所述驱动力传递构件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影装置,其中,所述显影装置容纳黄色显影剂、品红色显影剂、青色显影剂或黑色显影剂,并且是能够以可拆卸方式安装于呈显影旋转体形式的所述可移动构件上的显影盒。
  8.一种能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显影盒,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显影旋转体;所述显影盒能安装于所述显影旋转体,且在所述显影盒安装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情况下,所述显影盒能够响应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沿单方向的旋转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所述显影盒包括:
  i)显影辊,其用于使形成在电子照相感光鼓上的静电潜像显影,所述显影辊能够绕轴线旋转;以及
  ii)耦联构件,其用于将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所述耦联构件包括:
  凹部,其与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共轴地设置在所述耦联构件的自由端处,其中在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的状态下,所述凹部覆盖所述驱动轴的自由端,
  多个旋转力接收部分,其能够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接合以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其中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沿着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方向设置,并且在所述旋转轴线方向上突出,以及
  旋转力传递部分,其用于将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所述耦联构件能够处于如下位置:用于将使所述显影辊旋转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的旋转力传递角位置;预接合角位置,在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之前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以及脱离角位置,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脱离时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沿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相反的方向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
  iii)另外的旋转力接收部分,其用于从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接收旋转力以使所述显影辊旋转;
  iv)显影剂容纳部分,其容纳待用于使所述静电潜像显影的显影剂;以及
  v)弹性构件,所述弹性构件用于弹性地加载所述耦联构件,以将所述耦联构件维持在所述预接合角位置,所述弹性构件的弹性力允许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移到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并且允许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到所述脱离角位置;
  其中,响应于在所述显影旋转体沿所述单方向旋转时所述显影装置的移动,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移到与所述驱动轴接合的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其中,在所述显影旋转体从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的位置沿所述单方向进一步移动时,响应于所述显影盒的进一步移动,所述耦联构件通过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到所述脱离角位置而与所述驱动轴脱离。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影盒,其中,所述耦联构件的多个这样的旋转力接收部分设置在中心位于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上的假想圆上,并位于彼此大致径向相对的位置。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显影盒,其中,所述耦联构件在其自由端处具有圆形平坦部分,所述凹部设置在所述圆形平坦部分的中心部分处,所述凹部包括朝其自由端扩张的扩张部分,其中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分别突出地设置在所述圆形平坦部分的边缘部分的两个位置中的每个位置处,所述中心部分介于所述两个位置之间;其中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分别设置在彼此相对的两个位置的每个位置处,并且沿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垂直的方向突出,其中通过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一个接合,并且通过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另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另一个接合,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以旋转,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所述一个与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所述另一个相对,并且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所述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所述另一个相对。
  11.如权利要求8、9或10所述的显影盒,其中,所述耦联构件设置于在与所述显影辊的所述轴线垂直的方向上远离所述显影辊的所述轴线的位置,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设置于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的相对侧,并且所述显影盒还包括驱动力传递构件,其中由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通过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所述另外的旋转力接收部分和所述驱动力传递构件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12.一种能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显影盒,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显影旋转体;所述显影盒能安装于所述显影旋转体,且在所述显影盒安装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情况下,所述显影盒能够响应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沿单方向的旋转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所述显影盒包括:
  i)显影辊,其用于使形成在电子照相感光鼓上的静电潜像显影,所述显影辊能够绕轴线旋转;以及
  ii)耦联构件,其用于将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所述耦联构件设置于在与所述显影辊的所述轴线垂直的方向上远离所述显影辊的所述轴线的位置,所述耦联构件包括:
  与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共轴的凹部,其位于设置在所述耦联构件的自由端处的圆形平坦部分的中心部分;其中,在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的状态下,所述凹部延伸覆盖所述驱动轴的自由端,
  多个旋转力接收部分,其能够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接合以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其中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沿着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方向设置,并且在所述旋转轴线方向上突出,并且,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设置在中心位于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上的假想圆上并位于彼此大致径向相对的位置,以及
  旋转力传递部分,其用于将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所述耦联构件能够处于如下位置:用于将使所述显影辊旋转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的旋转力传递角位置;预接合角位置,在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之前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以及脱离角位置,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脱离时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沿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相反的方向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
  iii)另外的旋转力接收部分,其用于从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接收旋转力以使所述显影辊旋转;
  iv)显影剂容纳部分,其容纳待用于使所述静电潜像显影的显影剂;以及
  v)弹性构件,所述弹性构件用于弹性地加载所述耦联构件,以将所述耦联构件维持在所述预接合角位置,所述弹性构件的弹性力允许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移到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并且允许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到所述脱离角位置;以及
  vi)驱动力传递构件,其用于将由所述另外的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传递至所述显影辊;
  其中,在所述显影旋转体沿所述单方向旋转时,响应于所述显影盒的移动,所述耦联构件克服所述弹性力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移到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以允许所述耦联构件的相对于所述显影旋转体的旋转方向的下游部分从所述驱动轴旁边绕过从而使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且其中,在所述显影旋转体从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的位置沿所述单方向进一步移动时,所述耦联构件克服所述弹性力从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移到所述脱离角位置,以允许所述耦联构件的相对于所述旋转方向的上游部分从所述驱动轴旁边绕过,从而使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脱离。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显影盒,其中,所述凹部具有朝所述耦联构件的自由端扩张的圆锥形形状,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沿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方向突出并设置在如下两个位置的每个位置处:所述旋转轴线介于所述两个位置之间;并且,其中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沿与所述驱动轴的轴线垂直的方向突伸,并设置在彼此相对的两个位置的每个位置处,其中通过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一个接合,并且通过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另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另一个接合,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以旋转,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所述一个与所述耦联构件的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中的所述另一个相对,并且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所述一个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中的所述另一个相对。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显影盒,进一步包括用于将显影剂供应到所述显影辊内的显影剂供应辊,其中所述驱动力传递构件将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并传递到所述显影剂供应辊。
  29.一种能够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耦联构件,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可移动构件;所述耦联构件用来将旋转力从所述驱动轴传递到显影辊中,其中,所述显影辊能够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所述耦联构件包括:
  旋转力接收部分,其能够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接合以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以及
  旋转力传递部分,其用于将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所述耦联构件能够处于如下位置:用于通过所述旋转力传递部分将使所述显影辊旋转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的旋转力传递角位置;预接合角位置,在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之前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以及脱离角位置,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脱离时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沿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相反的方向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
  30.一种能够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耦联构件,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能由马达旋转并具有旋转力施加部分的驱动轴,并且所述电子照相成像设备包括沿单方向旋转的可移动构件;所述耦联构件用来将旋转力从所述驱动轴传递到显影辊中,其中,所述显影辊能够沿着与所述驱动轴的轴向方向大致垂直的方向移动,所述显影辊安装于显影盒,所述耦联构件包括:
  凹部,其与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轴线共轴地设置在所述耦联构件的自由端处,其中在所述耦联构件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的状态下,所述凹部覆盖所述驱动轴的自由端,
  多个旋转力接收部分,其能够与所述旋转力施加部分接合以从所述驱动轴接收旋转力,其中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沿着所述耦联构件的旋转方向设置,并且在所述旋转轴线方向上突出,以及
  旋转力传递部分,其用于将通过所述旋转力接收部分接收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
  所述耦联构件能够处于如下位置:用于将使所述显影辊旋转的旋转力传递到所述显影辊的旋转力传递角位置;预接合角位置,在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接合之前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以及脱离角位置,所述耦联构件与所述驱动轴脱离时处于此位置,在该位置,所述耦联构件沿与所述预接合角位置相反的方向倾斜远离所述旋转力传递角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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