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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

————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正文

  
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关键词】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义务人 重大资产重组 单位刑事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军,系九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某集团”)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杜某芳,系郭某军妻子;被告人宋某生,系九某集团总裁;被告人王某,系九某集团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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