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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于在公园内溺水身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某、杜某某诉郑州市上街区铝城公园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周某某、杜某某诉郑州市上街区铝城公园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晚饭后,死者杜某告诉家人(即本案原告)其到郑州市上街区铝城公园(以下简称铝城公园)散步、锻炼身体。至深夜12点多,家人仍不见杜某返还,电话亦无人接听,四处寻找无果后,直到次日上午报警。
  2018年1月2日9时32分,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济源路派出所接警处接铝城公园报警:公园人工湖里有个死者。经法医鉴定死者系溺水死亡。当天经原告确认,死者系杜某。
  原告周某某、杜某某认为:铝城公园是供市民休闲娱乐锻炼身体的场所,被告铝城公园作为该公园内人工湖的管理者,明知公园内的人工湖周围未安装护栏,也无人值班看守,对杜某的溺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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