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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法上除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又一归责原则,并非符合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前提和基础的案件都必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判决

————田某某诉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田某某诉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 因果关系 上诉拘束原则的例外 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2017年9月4日)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2018年1月12日)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告系死者段小立的配偶。2017年5月2日,在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被告杨某某无故与段小立发生争执,又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外对段小立大声呵斥,当场导致段小立心脏病发作死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死亡赔偿金326796元、丧葬费2296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7558元,以上共计40051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并非无故与死者段小立发生争执。因被告与段小立同乘电梯时,段小立在狭小的电梯厢内吸烟,被告作为一名同乘人、一名职业医护工作者,善意告知段小立吸烟对自己、对他人的危害,在电梯内吸烟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表现。段小立不但不听劝阻,反觉被告是多管闲事,是对老人的不尊重,双方因此产生意见分歧和争执。被告并未“大声呵斥”段小立,段小立也并非是在被告的“大声呵斥下当场心脏病发作死亡”。段小立是在双方分开后,在物业人员劝说下到物业办公室冷静情绪期间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的心脏病发作,该死亡结果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不应对段小立的死亡结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小立(69岁)与杨某某(30岁)先后进入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小立在电梯内吸烟,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小立与杨某某走出电梯后,双方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某离开,段小立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休息,后段小立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小立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杨某某与段小立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在120救护车到达前,具有职业医护经验的杨某某积极对段小立实施了心脏按压复苏。段小立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田某某系段小立配偶,二人共同育有三子女,该三子女均声明放弃参加本案诉讼的权利,段小立的父母均先于段小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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