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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某某诉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家中因天然气管道泄露发生爆炸,南京中燃燃气公司从未派人对上诉人房屋进行过户内安检,其提供的《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表》纯属伪造;2.事故发生后,南京中燃燃气公司已经将燃气表拆除,导致事故现场的原始证据灭失,致使燃气泄漏点及燃气泄漏原因无法鉴定,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南京中燃燃气公司辩称,1.赵某某质疑安检单的真实性,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采信并无不当;2.对于事发后燃气表具拆除的原因,一审中我公司也已提交了说明;3.赵某某事发后向消防大队所作的事故原因陈述,前后不一;4.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赵某某家中羊角阀有一端未进行封堵,处于开启状态,此为燃气泄漏原因。

  南京中燃燃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赵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家中爆燃事故的发生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赵某某家中发生燃气爆燃的原因,为其自行安装的羊角阀一端未连接任何燃气具,且事发当天处于半开启的状态。我公司事发当日的维修派工单记载、2015年9月28日南京新闻综合频道的新闻报道视频、2015年9月29日南京电视台城市频道“零距离”节目视频均能反映出燃气泄漏位置为赵某某自行安装的未连接任何燃气器具也未封堵的羊角阀一端。3.本案爆燃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将赵某某家表具进行了拆除并加装了堵头,此做法的依据是《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避免发生次生事故。4.赵某某在爆燃事故发生后两次向浦口消防大队作的事故发生过程陈述不一致,令人生疑。

  赵某某辩称,1.发生本案爆燃事故后,关闭燃气阀门并对羊角阀一端进行有效封堵已经可以达到解除隐患的目的,燃气公司拆除表具的行为扩大了维修措施,由于燃气公司事发后拆除燃气表具的行为,致使燃气泄露点和泄露原因无法鉴定,因此,我方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燃气公司与爆燃事件不排除因果关系;2.本案爆燃事故发生后,外界的各种因素造成了赵某某对事故陈述发生思维混乱的情况,赵某某最后一次向消防大队对于爆燃事故发生过程所作的陈述,与消防大队鉴定结论比较一致,陈述可信。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京中燃燃气公司赔偿医药费158434.92元、救护费180元、辅助医疗费4430元、住院伙食费2040元、误工费46896.55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32850元、残疾赔偿金14869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360元,计人民币411683.4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南京中燃燃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某称于2004年购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华侨城2期202栋3单元1006室(即发生爆燃的涉案房屋),该户使用管道天然气,系南京中燃燃气公司的用户。

  赵某某于2014年12月份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装修,之后偶尔居住使用上述涉案房屋,计划于2015年国庆节后常住。

  2015年9月27日晚,赵某某一家在上述涉案房屋中用餐后离开,未在该涉案房屋中居住。次日即28日13时15分许,赵某某欲到该涉案房屋中打扫卫生,在其开门进入房中后,因该房内发生管道天然气泄露,屋内发生爆燃,造成赵某某受伤、家中财产及邻里财产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先后到南京市鼓楼医院、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等处住院治疗,赵某某的损伤经诊断系:全身多处火焰烧伤42%Ⅱ°-Ⅲ°、额部烧伤后残余创面、右手疤痕溃疡等。赵某某的损伤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2.赵某某伤后误工期限为300日、护理期限为240日、营养期限为240日。

  就赵某某进入涉案房屋后,屋内发生爆燃的原因,南京市公安消防支队浦口区大队于2015年10月28日就此次火灾事故出具了宁浦公消火认字第0009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中载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华侨城2期202栋3单元1006室发生管道天然气泄露爆燃事故,事故造成房屋门窗损坏,赵某某受伤;此次火灾起火原因为管道天然气泄漏遇赵某某开启灶具时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爆燃。电火花部位位于厨房燃气灶具处。

  同时查明:1.《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即燃气计量表系赵某某、南京中燃燃气公司双方的产权分界点。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其中对居民用户每二年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南京中燃燃气公司制作了其工作人员于2014年3月13日对案涉房屋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检查表》,检查显示未发现安全问题。安全检查时间距离本案事发时间不满两年。

  2.赵某某于2014年12月份对该涉案房屋重新装修时,重新安装燃气灶具,并自行在燃气计量表后加装三通接口,其中一端连接燃气灶台、一端连接燃气热水器、另一端为未封堵空口,空口端有羊角阀开关控制、末端未连接燃气胶管。

  3.南京中燃燃气公司接到事故报案后,公司维修人员于当日到达该涉案房屋,在进行现场处置时拆除了涉案燃气计量表,由此致使燃气泄露点及泄露的原因失去了鉴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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