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刑事违法冻结、封存国家赔偿案
【案例索引】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衢州市公安局衢公赔字[2009]1号赔偿决定(2009年8月21日)。
复议机关复议:浙江省公安厅浙公赔复决字[2009]10号复议决定(2009年11月13日)。
赔偿审判机关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0)浙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2010年7月5日)。
【案情】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
赔偿义务机关:衢州市公安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4日,周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北京世纪新橡网络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橡公司),由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12月12日,新橡公司与上海悦维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悦维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以200万元价格将“ibox盒子娱乐在线”网站(下称ibox网站)转让给悦维公司,并在六个月内履行完毕。2006年2月10日,新橡公司将网站的域名变更到悦维公司名下。悦维公司在支付1万元款项后,未按协议规定在六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新橡公司也未将网站交付给悦维公司,合同未能实际履行。2006年9月27日,衢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对周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同年10月27日对ibox网站进行冻结、封存。同年11月11日对周某某刑事拘留,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2月18日对周某某批准逮捕。2007年8、9月间,办案人员发现ibox网站遭到上海久买公司“赞吧”网的恶意破坏,即对久买公司进行警告。在上海久买公司表示出收购意向后,为防止其再次对网站进行侵害和维护网站商业价值,衢州市公安局与上海久买公司达成收购协议,收购价为90万元(实际到款60万元)。2008年9月3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衢柯检刑诉(2008)17号决定书,对周某某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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