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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信贷员依照内部规定代替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该信贷员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曹某、张某诉黑某、李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裁判规则

  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曹某、张某诉黑某、李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00013号(2011年7月13日)


【案情】


原告曹某。


原告张某。


被告黑某


被告李某。


2004年7月22日,被告黑某在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贷款利率为0.885%,贷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李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经某信用社多次催要未果。2010年6月26日,原告曹某、张某作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根据某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规范操作奖惩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该信用社清偿了该笔贷款的本息38009.49元。同年7月2日,两原告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某信用社对被告黑某、李某的债权转让给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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