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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准确把握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导规范作用,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2.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3.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以探店视频形式违规发布涉食品安全广告行政公益诉讼案

  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进口商品连锁超市违法销售境外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6.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7.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动物血制品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行政公益诉讼案

  8.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销售假冒奶瓶奶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1.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等违规经营使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人药兽用 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环节存在的兽药滥用、违规销售特别是“人药兽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权,查清问题根源,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整合行政监管力量,督促各行政机关形成综合施治,实现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部分乡镇兽药店违法出售兽用处方药,部分药店存在将人用药卖给养殖户“人药兽用”现象,致使大量有潜在副作用的人用药或兽用药流入水产养殖领域,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院)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文昌市辖区存在水产养殖领域兽药违法经营、使用问题,遂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并于7月、8月对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文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立案。办案组通过多方查阅资料明确兽药经营范围及销售规定,同时前往文昌市昌洒镇、翁田镇、铺前镇等10个乡镇兽药店和养殖户开展实地走访,现场查阅比对兽药店进货、销售记录及养殖户用药记录等,进一步查明辖区多个兽药店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无兽药处方笺违规出售兽用处方药,多名养殖户未依法进行养殖用药记录、购买人用处方药进行蛙类养殖,存在“人药兽用”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文昌市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抽取上述10个乡镇养殖的罗非鱼、石斑鱼、青蛙等51个水产样本进行检测,有8个样本检测出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禁止食品动物使用的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霉素等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023年7月31日,文昌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农业农村局加强兽用处方药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文昌市蛙类养殖开展全面排查。2023年8月14日,文昌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监局做好人用处方药凭处方购买以及打击养殖户违规将人用药用于养殖等工作,确保文昌市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2023年9月4日,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向综合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执法局认真做好兽药销售过程的执法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局沟通联系,加大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议农业农村局全面解决没有兽药处方笺就出售兽用处方药等存在问题,严格规范兽药店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行为,协助做好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及宣传工作。

  2023年9月25日,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通过两个月的全面摸排,统计出全市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非法蛙类养殖场162家,养殖面积38.5亩,已拆除整治非法养殖场158家,对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店联合巡查检查124家,发现问题8例,并限期整改,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查获农药类违法案件3起,立案3宗、结案2宗。2023年10月8日,市监局书面回复,已检查药品经营企业200余家次,向综合执法局移送处方药案件线索15宗。2023年11月2日,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予以书面回复,已对全市88家兽药饲料店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现场引导教育34人次,当场整改5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9份,立案查处10宗未凭处方销售兽药案和1宗涉嫌销售假药案,同时积极开展培训宣传,于2023年9月19日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举办兽药经营企业培训会,120多人次参会。

  2023年11月15日,文昌市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全市兽药销售和养殖户安全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现162家非法养殖场已经全部整治拆除,且未发现兽药店和养殖户涉水产养殖兽药违法行为反弹回潮,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水产养殖中使用禁用药物会产生生物累积效应,食用后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通过现场走访、委托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核查药店销售底账,发现可疑购买记录,进而锁定违法事实。针对公益损害事项涉及多个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兽药销售环节监管、使用环节监管、养殖户用药环节监管,保证整改效果。

2.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生鲜灯 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

  【要旨】

  针对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生鲜灯显色指数不达标、违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问题,人大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同频发力,借助代表建议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出台,促进农贸市场规范运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宁海县部分农贸市场肉类鲜销摊位经营者使用显色指数低的红暖生鲜灯,不真实展现肉类产品的生鲜度颜色,影响消费者色觉感观,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9月上旬,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海县院)与宁海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动监督专项活动时,有人大代表提出部分农贸市场过度使用生鲜灯,建议予以规范。2022年11月21日,宁海县院对生鲜灯照明失真问题依法立案。调查期间,宁海县院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宁海县辖区农贸市场生鲜灯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经检测,被抽检生鲜灯显色指数分别为45.9和61,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规定的农贸市场显色指数不应低于80的标准。

  2022年12月2日,宁海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查处不规范使用生鲜灯的鲜销摊位,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进行全面整治。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监局高度重视,组织调研了肉类灯具使用情况,开展灯具检测,统一了使用标准,约谈了不规范使用灯具的经营者,要求全县20余家农贸市场使用不合格灯具的商户限期整改,并在全县农贸市场入口处张贴使用生鲜灯前后的农产品对比照片及附有文字说明的醒目告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2023年1月31日,县市监局就整改情况向宁海县院进行回复。

  为推动全域治理,宁海县院邀请县人大代表、县市监局工作人员、宁波市灯具协会专家、农贸市场商户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加生鲜灯技术改造论证会,听取灯具行业专业人员意见,规范商家使用符合销售场地及商品种类要求的灯具。2023年2月,全县24家农贸市场、190余个摊位、539盏生鲜灯全部整改到位。2023年4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将督促整治生鲜灯规范使用案件作为消费者权益维护公益诉讼专项案件向全市推广,至2023年11月底,全市累计已更换生鲜美颜灯1.4万余盏,整改率近100%。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将相关情况向宁波市人大作专项汇报,积极推动出台规范使用生鲜灯的地方性立法。在生鲜灯立法调研和整治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农产品监管处调研并吸纳了宁波市生鲜灯整改工作经验,于2023年6月30日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对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

  【典型意义】

  肉类、海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使用“生鲜美颜灯”,影响消费者色觉感观,易误导消费者购买不新鲜肉类等产品,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暴露出的该类问题,在行业监管规范出台之前,通过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有效衔接转化,主动作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和实现全域治理、源头治理,促进相关行业行政监管规范出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3.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疗美容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 医疗美容 大数据法律监督

  【要旨】

  针对医疗美容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经营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区域内行业安全管理隐患,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医美消费服务环境。

  【基本案情】

  福建省龙岩市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违法发布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有照无证”,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问题,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新闻媒体曝光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部分美容机构存在无从业资质、超经营范围宣传、销售过期药品等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2023年3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汀县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经调查查明8家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从业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明、上岗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期、使用过期药品、虚假宣传、未向消费者提示医疗美容项目风险隐患等违法行为。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岩市院)在指导办案中认为,上述个案问题可能具有普遍性,于2023年4月14日决定在全市部署医疗美容行业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并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该模型通过查询大众点评、美团、高德地图等APP获取美容服务机构信息,与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注册登记信息进行分析比对筛查,从4000余家美容机构中筛查出210家医疗美容机构无营业执照、512家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2家违规使用美容药品或医疗器械、15家违法发布医疗广告。2023年4月至6月间,全市检察机关共摸排医疗美容行业案件线索40件,全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2023年9月12日,根据产品质量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龙岩市院向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美安全监管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多部门协作共管机制,凝聚医美安全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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