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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3〕2号


(202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3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知道上述侵权行为时,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请求时效期间自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之日起计算,但是本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
  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依法应当受理。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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