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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
  《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等8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3年3月2日


案例一


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吴甲红,女,1983年7月出生,系家庭暴力受害人。

  2015年8月27日,吴甲红与汪某亮登记结婚。2017年吴甲红父亲去世后,汪某亮经常对吴甲红实施打骂、冻饿等暴力虐待行为,致使吴甲红精神状态每况愈下,精神疾病不断加重,汪某亮未对其进行积极治疗。后吴甲红的姐姐吴乙红申请法院宣告吴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甲红的监护人。2021年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吴甲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双方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争议较大,法院未予一并处理。2022年4月28日,经吴乙红申请,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就指定监护人和吴甲红离婚纠纷,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8月9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亮虐待吴甲红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2022年8月10日,丰台区公安局以汪某亮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2月16日以汪某亮犯故意伤害罪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救助过程】

  吴甲红的姐姐吴乙红向丰台区妇联反映吴甲红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丰台区妇联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吴甲红于2019年11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丈夫汪某亮的家庭暴力,造成肢体残疾,精神疾病及身体损伤均需长期治疗;吴甲红为居民户口,不享受所在村的村民待遇,也没有低保,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需专人照看;吴甲红现在外租房居住,日常花销、房租等均由其姐吴乙红负担,生活困难。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甲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提升司法救助效果,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召开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共同研究推进对吴甲红进行多元化综合帮扶。一是丰台区妇联将吴甲红纳入关爱帮扶重点对象,及时对吴甲红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协调开展心理治疗;二是协调区残联为吴甲红办理精神三级残疾证,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1320元/月、护理补贴100元/月、助残补贴100元/月、监护人补贴200元/月,免除吴甲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其看病产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医保政策予以报销;三是共同关注跟进吴甲红与汪某亮的离婚诉讼相关情况,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3年1月,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救助回访,了解到各项帮扶措施已经落实到位。吴甲红现由吴乙红照顾,生活安稳。吴甲红所在村还将根据法院有关判决情况为吴甲红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在后续有关拆迁补偿工作中对吴甲红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保障吴甲红的财产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台区妇联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缓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又与妇联组织以及被救助人所在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心理辅导、帮助办理残疾证落实残疾人补贴、提供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工作,有力提升了案件救助效果。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还结合办案实际,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刑事立案监督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被救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农村困难妇女 综合帮扶 减免医药费 跟踪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曾某燕,女,1980年9月出生,系陈某保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6月27日晚,陈某保在与曾某燕因离婚财产纠纷问题发生争吵中,持菜刀到曾某燕和其前夫所生儿子彭某伟房间,对曾某燕和彭某伟行凶,致曾某燕左眼盲目5级,全身多处刀伤失血,出现重度以上休克,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2021年6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以陈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2021年9月2日,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保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10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将陈某保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7日,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保提起公诉,曾某燕、彭某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3月4日,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以陈某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救助过程】

  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陈某保故意伤害案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曾某燕系农村居民,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40余天,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因遭受犯罪侵害,曾某燕左眼器质性损伤严重,眼球壁和眼球内容物损坏致左眼无光感,急需做眼球摘除和义眼种植手术,医疗费2万元;现曾某燕与其儿子彭某伟租房居住,收入来源为曾某燕在某公司从事外包操作工的收入和其儿子在某民营汽修厂做学徒工的收入,除去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未能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全部用于治疗,无力承担术后眼部护理所需医药费用,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曾某燕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应予重点救助,决定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新区妇联通报,共同研究推进综合帮扶措施。一是新区妇联将曾某燕确定为重点帮扶困难妇女;二是针对被救助人反映的其所在公司拟以因案致残不宜继续工作为由将其予以辞退的情况,积极与被救助人所在公司沟通协调,将其调整到更加适合的岗位;三是主动联系救治医院,向医院说明曾某燕困难情况,协调减免部分手术费用。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新区妇联定期共同走访曾某燕本人及其所在社区、公司,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燃眉之急,并及时向妇联组织通报司法救助情况,共同开展综合帮扶和跟踪回访,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切实保障了救助效果。

案例三


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未成年人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古某香,女,1972年11月出生;黄某妹,女,1937年1月出生;叶某丽,女,2000年12月出生;叶某如,女,2004年12月出生;叶某利,男,2008年10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汶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叶某勇的妻子、母亲及子女。

  2021年12月15日,刘某汶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某村路口左转弯时压过黄线,与叶某勇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勇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12月22日,井冈山市公安局对刘某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于2022年1月13日移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21日,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汶提起公诉,古某香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4月26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救助过程】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刘某汶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刘某汶仅垫付叶某勇医院抢救期间部分治疗费用,后续费用无力赔偿,且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被害人叶某勇近亲属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优先办理。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案发前叶某勇家庭共有成员7人,原系农村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依靠叶某勇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案发后叶某勇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古某香以务农为生,经济收入少,时年15岁的叶某盛因无法走出其父意外死亡的阴影,自缢身亡,叶某丽、叶某如、叶某利均为在校学生,其中两人为未成年人,古某香不仅要独自抚养三名子女,还需赡养85岁的婆婆,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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