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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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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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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24年第5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1.4%-49.9%,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2月12日,应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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