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影响力在一审阶段没有显现,但经过两审终审后,到再审阶段才充分凸显,高级法院认为有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试点实施办法》考虑到这一需要,在第十五条规定了高级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情形和程序。《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同)根据试点实践,将依高级法院报请提审作为再审提审的一种特殊类型。按照《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高级法院对于本院和辖区内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认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属于《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