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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案件的一般要求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等
文章名:《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7辑(2023.1)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同)第十五条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并明确了指令再审和指定再审的一般情形:(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并非《指导意见》重新创设,而是整合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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