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同)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修正连带共同保证含义的基础上,亦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故对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内部追偿范围,《担保法解释》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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