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要看到,保护公司的利益同样重要,不能绝对地认为只要公司出具了担保,就一概的有效,还应当考虑以在某些情况下担保行为的效力是无效的: 1.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首先应经董事会批准,然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担保,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无效。上市公司重大担保事项以及关联交易还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既未经审批也未作公告的就应当认定为无效。 2.董事会特别是董事长超越职权,对外提供的担保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