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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具体类型和特点


单位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
文章名:百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福建丽珍贸易有限公司、漳浦县红宝石酒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2年第10辑,总第214辑)

    

  从目前审判活动实践来看,商标指示性使用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用途而使用他人商标,尤其表现为对商品零部件或配件用途的说明、服务对象的说明等。例如,某品牌电脑标注“Intel Inside”,意在说明其使用了英特尔公司中央处理器的事实,这种使用方式就属于善意合理使用了英特尔公司的“Intel”商标。又如,手机电池厂商可以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注明“本款电池可以匹配华为手机”,这种使用也属于对他人商标的指示使用。但是,为了能够使消费者知晓组装制造商的商标和零配件商标指示信息的区别而不至于产生混淆,组装制造商有义务在商品成品的外观显著位置标明自己的商标或者其他来源区别信息。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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