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作者:
主编:
法学分类:
全部
出版时间: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搜索 清空
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文章名:森林资源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
来源:审判实务前沿问题解读:人民法院大讲堂实录

    

  林地承包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既可能因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可能因为合同解除等《民法典》第557条规定的其他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根据《森林法》第20条确立的“谁造谁有”规则,植树造林为林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但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如何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已失效)第86条明确了添附规则: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林木生产周期长,承包期、经营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林木未到主伐期或者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不允许砍伐。此时承包方、经营方通常不能将林地恢复到经营之前的状态,其应得收益还附着于林地上,无法彻底清走。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