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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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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中一地多证的处理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文章名:森林资源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
来源:审判实务前沿问题解读:人民法院大讲堂实录

    

  一地多证,即林权的重复登记,系林权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历次森林权属政策的变革和调整、利益格局的变化所引发的权属确认、登记争议是林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对于重复发证的林地应当如何处理物权冲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由登记在先的一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第二种观点为告知权利人依据《森林法》第22条规定,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第三种观点系前两种方案并存,由登记在先的一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登记时间相同的,告知权利人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林地权属争议。
  我们经研究认为,一方面,一山多证为历史遗留问题,原因复杂,很多是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地方之间争夺林地的结果,难以简单根据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处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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