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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品牌授权的多维限制


作者名称:王月芳
来源:博物馆商标权保护与品牌授权

    

  品牌授权属于博物馆经营和文化产业范畴,与文化事业相对,与博物馆传统业务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博物馆开展品牌授权业务,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博物馆伦理的要求。博物馆品牌授权属于博物馆经营活动之一,法律法规、政策和博物馆伦理对经营活动的约束,也构成对博物馆品牌授权的约束。

  (一)法律与政策限制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博物馆经营的专门立法。与博物馆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涉及博物馆经营的内容有限,仅规定国有和非国有可移动文物的转让、抵押问题和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问题。为规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活动,2011年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应是目前涉及博物馆经营的唯一具体的文件,规定包括博物馆在内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旨在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及水平,更好地满足于公众需求,鼓励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的服务类经营活动,要求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并且规定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仅用于文物事业发展。同时,禁止五类有违法律法规和博物馆伦理的经营行为,包括:背离公共文化属性、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进行商业开发;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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