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所谓的善意,指的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反之,如果其对该事实知情的,则构成恶意。以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为例,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除非出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否则,相对人在法定代表人未提供决议的情况下就与其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是明知的,因而其是恶意相对人,谈不上区分善意与否的问题。可见,区分善意与恶意,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而又有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才有意义,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二是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的。
所谓适格决议的形式,指的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什么情况下仅需由董事会决议,而这需要区别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来具体认定。所谓关联担保,指的是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