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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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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企业破产法(二)

    

  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后,便成为一个正式的关于债权债务的清偿及其他重整事务的协议。根据本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的内容,是在全面分析企业困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的维持企业营业,摆脱危机以达再生目的的方案。经营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整方案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营模式、机构设置、人员等进行重新的安排。
  (二)债权分类
  不同类型的债权有着不同的实体权利。同时,根据本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要分组进行表决。因此,需要对所有的债权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的债权制定不同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分配方案,以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债权的主要分类如下:(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除(2)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4)债务人所欠税款;(5)普通债权;(6)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设立的小额无担保债权类别。
  (三)债权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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