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行政、住建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各自职责职能,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能力水平,依法妥善处理一大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建设工程招投标、商品房屋预售、建筑质量监管、违建查处等领域行政争议,用法治“力度”维护民生“温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持续为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凝聚执法司法合力,依法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住建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省法院、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从全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中,共同评选出十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是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案例二、案例三和案例四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争议,通过判决或者调解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居住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案例八涉及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彻底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突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案例五涉及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案例七涉及招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复议,依法纠正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中的违法认定,及时化解不当投诉行为给建设项目整体推进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例九涉及对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和善意,有助于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案例十涉及串通投标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高效联动、协调配合,有力惩处和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业秩序。
三是突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案例一明确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运用行政权力解决自身民事争议。案例二和案例三明确行政机关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全面遵循房屋征收的法定条件和一次性全面补偿等基本原则。案例五和案例九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防止“小过重罚”、坚持“首违不罚”。前述案例均通过明晰规则,划清行政权力运行界限,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突出实质化解争议。实质化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案例四涉及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复议机关通过加强调解、和解工作,推动行政机关践诺守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案例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复议机关准确把握问题症结,推动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同时保障公民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案例二:邓某某等诉某区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陈某某等诉某县政府征收房屋案
案例四:李某不服某县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五:某餐饮店不服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六:胡某不服某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案
案例七: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案
案例八:某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案
案例九:某工程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十:某
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
直接采取行政手段主张自身民事权益
——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取得某安置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于同年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某公司销售该房产时,被不动产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被登记为限制销售。某住建局称其与该公司存在民事争议,遂在其内控系统中对案涉房屋采取了限制销售登记措施,未向某公司书面告知。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
【裁判结果】
人
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具有公信力,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该许可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符合销售条件。某住建局与某公司存在其他民事争议,应当另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直接对该房产予以限制销售于法无据,遂判决撤销某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
【典型意义】
公司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对公司不动产作出的登记行为具有
公示公信力,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予以限制。即使行政机关与公司存在民事争议,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随意使用行政手段限制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易机会,人为设置交易障碍或增加交易负担。在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行使权力,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征收补偿决定有遗漏可以责令另行补偿
——邓某某等诉某区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邓某某等人共有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68.42平方米。案涉房屋于1992年进行改、扩建,增加了5.5平方米,未进行产权登记。2021年,某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后因邓某某等人不愿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某区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对已登记的68.42平方米房屋进行补偿,未对5.5平方米的未登记建筑部分进行处理。邓某某等人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确认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部分程序违法。邓某某等人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人
民法院审理认为,未经登记部分应先进行调查认定,根据当地的补偿办法,未予登记的5.5平方米建筑应认定为合法建筑,邓某某等人对该部分享有征收补偿权益,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一并予以处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内容不当,但因少数独立补偿项目而撤销整个补偿决定将使征收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他内容合法,程序轻微违法,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遂驳回邓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某区政府对案涉房屋未经登记的5.5平方米建筑的补偿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关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居住保障等基本权益,一次性全面补偿是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因历史原因,城乡结合部等地域存在未经登记建筑的情形较多,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当地补偿政策等逐一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及时予以补偿。人
民法院虽已查明案涉补偿决定存在遗漏事项,但未径行全部撤销,而是从稳定征收法律关系、保障被征收人及时获取征收补偿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责令征收主体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审判理念。
房屋征收不符合条件可以视情予以部分撤销
——陈某某等诉某县政府征收房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县政府制定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该规划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则同意。2022年2月,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某县住建局公布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对外进行
公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2022年3月,某县住建局向某县政府提交《关于由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先行垫资HYQ片区房屋征收资金的请示》,并获批同意。同月,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某县住建局作出《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某县政府。4月8日,某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月9日,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HYQ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该公告附件一并予以公布。截至2022年7月21日,某县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汇总HYQ片区所涉80余住户,已签约61户。陈某某等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
【裁判结果】
人
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内容上包含了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内容,该公告实为房屋征收决定。案涉项目属于某县政府旧城改造项目,但某县政府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公告》符合“四规划”要求、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以及旧城改建还应满足的“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签约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等房屋征收法定条件。案涉《房屋征收公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或部分撤销。由于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相应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已签约部分的权利义务已经固定,基于行政行为的安定性,已签约部分不宜直接撤销。经现场查看,陈某某等人的房屋具有相对独立性,某县政府对该部分的征收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将该部分房屋划出征收范围,不会严重影响征收项目的推进,撤销《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某等人的内容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经协调,某县政府也同意将陈某某等人的房屋划出征收范围。遂判决撤销某县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某等人的内容。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