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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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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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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目 录


  案例1 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

  案例2 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案例3 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4 赵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5 田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6 刘某等十余人诉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系列案

  案例7 孟某等78人诉某管委会、某区住建局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系列案

  案例8 王某朝等112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

  案例9 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例10 焦某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

01.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刘志某系刘建某的父亲,刘建某系张某某的岳父。刘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2018年,刘志某作为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张某某的补偿权益。张某某认为该户的户主系刘建某,安置补偿协议应由刘建某代表该户与行政机关签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志某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仅是希望通过撤销之诉变更协议签订主体。并了解到本案真正的争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刘志某(83岁)赡养的民事争议。为实质化解本案纠纷,二审法院改变审理思路,从真正解决群众问题、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针对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刘志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张某某撤回上诉,刘志某撤回另一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大事。行政诉讼不仅要解决行政争议,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老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实质解决争议,才是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本案审理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采取穿透式的审理方式,挖掘隐藏在行政诉讼表象下的家庭矛盾纠纷,通过多次耐心释法劝解,与基层组织联合调解等方式,最终促成争议实质化解,达到“事心双解”效果。真正实现了一案解一事,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2.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19日,罗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8年夏,刘某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罗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提供的证实刘某身份信息的材料和线索都无法确定刘某的真实身份,遂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罗某多年来通过信访等方式仍未解决其婚姻问题。2023年6月12日,罗某以某县民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03年4月19日某县某乡政府为其与刘某颁发的结婚证。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初步审查认为罗某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但结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某县民政局的答辩,罗某的婚姻登记可能存在涉嫌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会对罗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某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处理。某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经研究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后罗某申请撤诉,该婚姻登记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婚姻登记与撤销,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延伸审判职能,在充分了解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存在难点的情况下,通过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查明案涉婚姻存在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后,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程序,合理解决当事人的维权难题。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中,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03.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各某公司的投诉,经调查认定秦某公司在未经各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某乐牌沙棘醋口服液,违法经营额为336元。后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秦某公司作出罚款26000元的处罚决定。秦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兼顾行政目的的最佳效果和对相对人的最小侵害等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明显过罚不当,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变更处罚数额为5000元。各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和法院工作均表示认可,秦某公司缴纳了罚款,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能对秦某公司违法销售金额、传播范围、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各某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对秦某公司的惩戒力度明显超过了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再审法院没有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而是通过分析该案成因及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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