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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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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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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10件涉“三农”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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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农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海南法院实际,选取公布10件涉“三农”纠纷典型案例,涵盖打击非法占用农用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促进农村社会治理、支持保障种业振兴等方面。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农用地基本用途或者挖塘养鱼等,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

  非法占用农用地 改变土地用途 挖塘养鱼

  裁判要点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重度毁坏,该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严惩。2.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与文昌市翁田镇排崀村民委员会排崀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排崀村民小组88亩土地,承包用途为用于淡水养殖。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张某某雇佣韩某某挖鱼塘,挖成后包给他人养鱼。经鉴定,38.589亩基本农田为重度破坏,3.259亩林地已完全丧失林业种植条件,堆放地0.503亩没有丧失林业种植条件,可以正常造林。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挖塘养鱼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发展,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镇,导致部分农村土地无人管理使用,导致土地存在“抛荒、撂荒”现象。为此,部分农民或企业为发展经济,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承包大批闲置土地,进行集约化、规模经营。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农用地基本用途或者挖塘养鱼等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频发。该案判决表明海南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为有效遏制农用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和守住国家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建设农业强国、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担当。

  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冯坤

  麦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依法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发出海南首份《耕地司法保护令》


  关键词

  能动履职 耕地保护 生态修复 协同共治

  裁判要点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麦某某承包海南环岛铁路万宁站附近清表工程和仁里河清淤工程,将上述工程中清理出来的建筑垃圾及其他土方陆续运输至万宁市万城镇水边村委会附近的农田填埋,平整土地为己所用。根据司法鉴定,被告人麦某某堆填固体废弃物占用基本农田8333.97㎡(约12.50亩),导致所占用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麦某某被万宁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缴纳罚金7000元。后被告人麦某某还签署《自愿修复承诺书》,承诺修复受损土地,亲属已开始修复土地。

  裁判结果及理由

  2024年6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案发地海南省万宁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2.50亩,在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上堆填固体废弃物并平整土地为己所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基本农田原有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原有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进行生态修复,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典型意义

  耕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维持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其中,基本农田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和毁坏。本案被告人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原规划用于基本农田的耕地种植条件,不利于保障粮食安全,且损害当地生态环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从严惩处。为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被告人释明,引导其自愿开展生态修复,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效。综合考量被告人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签署《自愿修复承诺书》、修复土地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宣判后,法院发出海南首份《耕地司法保护令》,责令被告人继续履行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义务。此外,鉴于被告人占用耕地十多年期间当地职能部门均未履职查处,针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强化监管主体责任。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贯彻两山理念的具体实践,更是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生动体现:一是执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坚守生态红线,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切实发挥刑罚震慑作用;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前置,以被告人生态修复的意愿、行动和修复实际效果作为量刑考量因素,进而控制生态修复风险;三是坚持绿色能动履职,发挥司法预防作用,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司法令状、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方式,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协同共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

  编写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魏榕

  某种业科技公司诉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对品种权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审查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计算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合理开支

  裁判要点

  1.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于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宜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从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2.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权利人请求由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其基于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并宜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由被诉一方适当分担。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基本案情

  “都蜜5号”是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在植物新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临时保护期内,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主张被告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以“世纪蜜二十五号”生产、销售实为“都蜜5号”的种子,并提交其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诉种子与“都蜜5号”不是同一品种。某种业科技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品种权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在法律性质上并非司法鉴定,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从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法院经过全面审查,最终对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认定“世纪蜜二十五号”与“都蜜5号”为相同品种。对于停止生产、销售的诉讼请求。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被告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在“都蜜5号”获得品种权后,仍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对其主张被告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停止以“世纪蜜二十五号”的名字生产、销售“都蜜5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结合品种类型、生产销售时间、销售单价以及数量等因素确定。对于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根据公平原则,作为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予以支持,由被告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适当分担。综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向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驳回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施行后,对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相关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具有参考性。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对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是否应支持权利人关于合理开支请求的处理具有指导性。权利人基于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宜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由被诉一方适当分担。二是本案对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所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审查具有典型性。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所提交的鉴定报告,在法律性质上并非鉴定意见,人民法院是否予以采信,宜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从严审查证据的证明力。我国的甜瓜在世界水果生产和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司法审判全面保护甜瓜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科技成果,有利于促进种业自主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本案判决生效后,对系列案件的处理产生有益的推动作用,促成另案当事人达成70万元的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写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罗静怡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举证责任转移及对销毁侵权种子产品诉请的处理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举证责任 重复使用 自繁自用

  裁判要点

  1.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在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存在亲缘关系的鉴定意见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将是否以授权品种作为母本生产被诉侵权种子的事实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侵权是否成立。2.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的“重复使用”不应简单理解为次数的多少,应理解为杂交水稻育种中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行为。3.判断是否构成农民自繁自用应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目的、规模、是否营利等因素,并且农民应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进行。4.对销毁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种子的诉讼请求,在双方均未提供案涉种子实际去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如权利人后续发现案涉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种子实际去向,可提出申请,责令侵权人对该案涉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种子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处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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