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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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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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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目录

  01.周某某等三人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02.肖某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03.沈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04.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建材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05.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06.何某与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07.古某某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互联网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一  周某某等三人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电子投保 免责条款 提示说明 可回溯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网络电子投保纠纷案件中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典型案例。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网络电子投保业务的快速推广普及,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网络投保“可回溯管理”的规定,要求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供查验。本案中,保险机构未执行“可回溯管理”要求,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了提示说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成渝金融法院针对此类纠纷向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积极推动保险行业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文某作为投保人,通过网络电子系统,为川A9XXXX小汽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购买了“平安驾乘无忧三代升级款”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受益人法定。险种包含“平安产险驾乘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的保额为60万元。同年9月,张某违规驾驶重型载货车,车辆侧翻碾压李某某驾驶的川A9XXXX小汽车,致李某某当场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不存在安全隐患。

  案涉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若干免责情形。电子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有“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等内容,“投保人签字”处有“文某”字样,影像查询页面有一幅“文某”人像照片。周某某等三人作为李某某的直系亲属和配偶,认为投保之后保险人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投保人,投保单仅有签名,未记载免责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支付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赔偿金6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支公司向周某某等三人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人提交了投保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时的视频及截图、投保单等证明材料,拟证明案涉驾乘无忧险系投保上述保险时一并投保。但视频及截图仅出现了“平安驾乘无忧险”字样,未显示投保人点击进入了该险种的保险条款内容页面,并进行阅读和明确知悉该保险条款的过程。仅凭投保单中“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做了明确说明”的内容以及签名,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于网络电子投保流程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保险人具有相应的技术优势和便利,监管部门也有“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但本案中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时,其已就案涉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肖某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保险条款 限定医疗机构 情况紧急除外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合同中限定医疗机构条款的例外情形进行合理界定的典型案例。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通过限定医疗机构,控制过度医疗行为,防范保险欺诈,有其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为“情况紧急”既包括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危及生命时的急诊,也包括被保险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医疗资源紧缺、被保险人病情危重等情况下,为有利于救治转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情形。人民法院对限定医疗机构条款的例外情形的合理界定,体现了司法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为人民群众接受普惠、便利、及时的医疗保障提供了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肖某某的母亲张某某以肖某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关爱百万医疗保险》。保险条款约定:在本合同有限期内,保险人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认可的医院是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的普通部。肖某某在四川某三甲医院诊断为:1.急性T淋巴母细胞性白血病;2.恶性肿瘤化疗;3.化疗后骨髓移植。治疗记录显示,对肖某某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化疗方案效果不理想,急需进行骨髓移植,而当时该院等待骨髓移植的其他患者较多,如不及时实施手术则极易错过最佳诊疗时机。肖某某遂前往河北、北京的两家专科医院检查治疗,避免了病情恶化。其后,肖某某就医保报销后自费支出的30余万元请求理赔。保险公司以河北、北京两家专科医院不是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为由拒赔。肖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306946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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