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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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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提升监督“刚性”
  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

  今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创立2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领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优势,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案件办理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邀请人民监督员44万余人次,监督检察办案活动28万余件次。此次发布的案例选取覆盖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检察官出庭公诉等多种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的方式,彰显了人民监督制度促进检察机关监督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据介绍,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查看社区矫正场所、约谈社区矫正对象、反馈督改意见,并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作为制发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促进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质效提升;在“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的案例中,检察机关积极将人民监督“外力”引入检察机关年度“内评”,邀请人民监督员从人民群众的视角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实绩进行打分并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强化部门协作、专人专题跟进、深化建议落实,构建起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反馈一体化工作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最高检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协同司法行政部门持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的理念,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确保检察权始终依法规范运行。

  

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

  

目录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追赃挽损工作专项案件质量评查

  5.安徽省芜湖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6.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涉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7.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蒲公英计划”法治宣传活动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院检察长述职述责报告评议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高空抛物案

  

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人民监督 线上+线下 检察和解 息诉罢访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依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注重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和专业知识领域效用,在疫情期间创新运用“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的积极参与下,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共同促成各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件息诉罢访,监督程序规范,效果明显,具有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某商贸中心因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支付其材料款,将该公司及担保人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州区法院查明,某商贸中心与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合同加盖双方公章,秦某某在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周某某及孙某某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双方还签署欠款结算单,载明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尚欠某商贸中心材料款128万元,担保人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对该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人分别在“签字”处签字、捺印确认,并书写了各自的身份证号。通州区法院判决,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付某商贸中心货款及违约金,秦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秦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再审申请被驳回。秦某某不服再审裁定,称欠款结算单并非其本人签字,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受理本案后,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调阅案件卷宗材料,与原审法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多次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主动向法院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审查新证据。经审查认为,欠款结算单虽非秦某某本人签字、捺印,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秦某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仍可能承担给付材料款的责任。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通州区检察院拟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背景和调解经验、多次参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一方面共同参与案件审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听证活动进行监督。

  2021年11月11日,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和部分当事人远在外地的特殊情况,通州区检察院组织线上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承办人与听证员在听证现场参加,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通过腾讯会议远程参加。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现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人民监督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提问,细致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在评议过程中,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常理常识发表了翔实的听证评议意见。经过深入、激烈的评议讨论,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建议开展检察和解工作。但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申请人秦某某坚称自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并无和解意愿,周某某和某商贸中心虽有和解意愿,但在给付数额方面,双方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人民监督员从法理出发、与情理结合,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结合本案从争议发生至提出检察监督申请已历时五年,原告的材料款仍未全部执行到位,多名被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情况,进一步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寻找利益平衡点,建议各方各退一步,化解多年的矛盾纠纷。承办人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建议,与各方当事人持续深入沟通,并向当事人释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案件进入抗诉或再审程序后的法律风险等。

  听证会后,人民监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继续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与承办人共同促成各方当事人和解。

  监督结果

  最终,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的共同见证下,各方当事人就和解事项自行充分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周某某给付某商贸中心材料款10万元,在给付全部完成后,各方关于本案的权利义务就此结清。同日,秦某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1.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创新“线上+线下”监督方式,减少当事人诉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对于涉及当事人众多,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为全面审查案件情况,多方调查找到原审缺席人员,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创新开展“云听证”“云调解”,在人民监督员的参与和见证下,通过线上公开听证和远程参与调解,给各方当事人提供“面对面”沟通协商的平台,创新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方式,提高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亲历性,增加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

  2.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监督员用自身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与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机制深度融合。本案邀请的人民监督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调解经验,积极参加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在了解到虽然各方当事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但对拖欠材料款的事实及材料款数额并无异议后,从减少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开展检察和解工作,并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细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以自身经验、常识常理等站在独立的角度提出监督意见,对当事人来说更具有说服力,更能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3. 监督程序规范,效果明显,针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案件,在人民监督下推动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本案人民监督员的选取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程序规范。本案申请人秦某某为重复信访当事人,且该案矛盾纠纷长达五年,经过一审、再审程序后仍未能化解,已成为当事人的“心结”。承办人充分听取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多次与申请人磋商沟通,向其释明案件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和解心理预期,寻找利益平衡点,最终在人民监督员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动下促成案件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监督申请,实现息诉罢访,彰显了人民监督制度促进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效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郑某某等13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人民监督员 全过程参与 专业建议 深度融合

  【要旨】

  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覆盖、全类型、全过程参与监督,提出专业化建议,并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与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深度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对回收的热玛吉探头加装芯片等方式翻新充能,经重新包装后连同相关耗材一并对外出售,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2年3月2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江区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郑某等人提起公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公诉意见,判处郑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到四年不等的刑期。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

  1.主动接受监督,及时通报检察重点工作。2023年2月,松江区院推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松江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意见”。之后通过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提出“检察机关可以选取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推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提质增效”的意见建议。松江区院在办理郑某某等1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时,考虑到该案涉及社会面较为关注的医美行业,且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比较特殊,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全过程参与该案的监督。

  2.走进庭审现场,监督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023年3月3日,松江区院邀请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以及专业人士等七位人民监督员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过程。职能部门主动组织开展庭前沟通会,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情及主要争议焦点,引导人民监督员从出庭规范、文书质量、庭前准备、出庭质量、出庭效果等方面进行精准监督。人民监督员对热玛吉探头翻新充能再销售的方式构成商标侵权的定性以及多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均表示认可,为检察官出庭公诉增添了信心。庭审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对公诉人的庭审表现及庭审效果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溯源治理,通过行业整治,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把关”案件质量,以评查促进办案质效提升。2023年6月8日,松江区院邀请三位参与过庭审的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案件质量评查。人民监督员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询问承办检察官等方式,对照案件质量评查指引进行评查。经过认真评查,人民监督员在肯定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础上,针对该类案件办理提出“注重刑事监督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针对形成产业链的犯罪,进一步深挖相关线索并及时移送”等意见建议。

  4. 开展“头脑风暴”,推动知识产权检察融合发展。为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的作用,松江区院召开“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主题研讨会。会上,人民监督员围绕研讨主题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检察机关把人民监督员全链条嵌入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全程跟进案件线索发现、事实证据认定以及公开听庭等环节”“人民监督员利用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供专业建议,推动检察机关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进一步完善G60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共享共保共治的司法协作机制”等意见建议。

  监督结果

  1.强化诉源治理,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松江区院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走访本区多家美容院,开展专项检查,形成治理共识。通过深入了解“热玛吉”项目的经营现状、医疗器械采购流程、执业医师管理情况等,向相关单位制发关于合规经营的法律风险提示函,达到了“治未病”的社会效果。

  2.注重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松江区院建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涉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犯罪线索移送机制,促进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立足区位特点,与区科创发展办公室签署《关于服务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的协作意见(2.0版)》,强化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动保护。与区法院、公安、知识产权局会签《关于加强松江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刑事监督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典型意义】

  1.注重细节,规范流程,下好人民监督员活动开展“先手棋”。组织开展一次成功的人民监督员活动,做足准备是基础,选好人员是关键,规范落实是重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手法新颖、涉及领域专业等特点,精准选取人大代表、律师、法学专家以及行业专业人士等参与监督活动,确保监督活动的高质量。事前召开沟通会,介绍基本案情,并对“热玛吉探头本身的商品价值与提供美容服务的服务价值认定”等争议焦点也进行了详细解读,充分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事后认真研究落实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确保实质监督,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

  2. 全程参与,拓宽渠道,打好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组合拳”。新时期坚持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本案中,检察机关全过程、多角度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充分贯彻了对检察办案全过程接受监督的理念,使检察监督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此外,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工作情况通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案件质量评查以及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等多种监督方式,有效拓宽了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

  3. 深度融合,凝聚合力,画好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同心圆”。通过探索“人民监督员+”模式,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工作相融合,借助人民监督员的职业背景、专业知识、群众联系度等,弥补检察机关在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不足,拓宽检察工作思路,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实现“1+1>2”的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深度融合,以点带面,实现同频共振,助推形成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 巡回检察 社区矫正 全程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大检察”司法办案活动。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过程中,检察机关可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实地走访、查阅台账、约谈社矫对象、现场反馈及监督整改等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对人民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作为制发检察建议的重要依据,共同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整改,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巡回检察工作的要求,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察机关组成巡回检察组,于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对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浙江省嘉善县司法局、苏州市吴江区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巡回检察。2023年4月24日,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吴江站)正式启动,巡回检察组对苏州市吴江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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