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案例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裁判指引作用,近日,天津高院从全市法院2022年以来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筛选出8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目录
1.丁某、王某、王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2.陈某诉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罚款案
3.杨某诉公安某分局撤销决定案
4.某炸鸡店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5.金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6.宋某、王某、韩某、赵某等诉某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7.赵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协议案
8.某食品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例一
丁某、王某、王某某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为某劳务服务公司的理货员。自2022年11月起,因疫情原因王某被封控在公司宿舍中,包括王某在内的理货员均在宿舍通过电话、微信与客户联系,随时向客户回复各自所管理的货物的具体情况。2022年11月,王某在宿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机构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2022年12月,劳务公司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2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理由为无证据证明事发当日王某系处于工作状态时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王某的近亲属丁某、王某、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人社局副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围绕涉案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案件查明的事实以及如何实质性化解充分发表意见。经法庭辩论,出庭负责人认识到王某因疫情原因被封控在宿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该宿舍即工作场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王某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后人社局主动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的近亲属在收到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后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涉及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容易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积极与法院沟通,采纳法院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正违法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案例二
陈某诉公安分局某派出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胡某因琐事与陈某发生口角。因胡某对陈某进行拉扯、推搡,致陈某摔倒。后陈某报警。2022年4月,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立案调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胡某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以其系残疾人,派出所对胡某处罚过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争议化解情况
本案中,派出所副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中,耐心倾听陈某的诉求,陈述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出庭负责人认识到,案涉处罚决定没有考虑陈某系残疾人的情况,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庭后,积极配合法院对争议进行实质性化解,并主动启动案件纠错程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最终,陈某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与行政相对人真诚交流,承认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启动内部纠错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息诉止纷。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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