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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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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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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劳动、就业、退伍军人和社会事务部为实施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根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行政协议中的术语与协定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联络机构

  依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将共同决定关于执行协定和本行政协议的必要表格与程序。

  第三条 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系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该部指定的其他机构;

  (二)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系指:

  1.共和国养老和残疾保险基金会,依据协定第五条,该机构负责待遇输出;

  2.共和国医疗保险基金会,依据协定第十四条,该机构负责出具法律适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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