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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释义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9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现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后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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