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期刊名称:
全部
作者: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期刊年份:
全部
期号:
学科分类:
全部
搜索 清空
论董事职务期前解任与补偿请求权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
5
108-122
赵峰
中国政法大学
董事职务任期届满之前,公司能否提前解任其职务以及董事能否请求补偿,此乃关涉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议题.任意解任旨在赋予股东以特别权利,要求董事把最大化股东利益当作决策标准,并使得公司的最终控制权牢牢地掌握在股东手中.作为一种问责机制,各国通常把公司无正当理由作为补偿请求权的生成要件,而非聚焦董事损失.其中,"正当理由"的构成本质上源于"公司利益"要素,具体可以拆解为董事的"行为原因"与"个人原因".与此同时,补偿请求权作为对董事的核心救济,系公司所要承担的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的无须故意或过失的法定责任,其补偿范围为解任董事丧失剩余任期的可得利益,包括酬金、可分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各种报酬,但应考虑剩余任期长度、董事薪酬水平、是否另行就职等要素予以限制.针对当事人缔结的解任特约,司法裁判应借由程序标准与行为标准,共同修正补偿金额的范围.
董事解任        补偿请求权        公司利益        正当理由        解任特约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尚未登录,不能进行此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