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2条明确了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未回应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是对《民法典》第392条作出的解释、补充与扩张,其尊重并认可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约定,同时涵盖担保人"共签即可追偿"特殊情形,但是担保人行使此追偿权时面临着追偿条件不够清晰、追偿顺序存在争议、追偿份额尚未明确等困境.为有效避免司法实践中担保人之间追偿权法律适用不清的后果,应明确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份额的前提并确定何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确立起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以向债务人追偿为前置程序并遵循追偿权一次用尽原则.确定追偿份额时,部分担保人之间的份额约定仅对此部分担保人生效,当担保人约定分担份额大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应以其约定分担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担.同时,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份额分担还应区分不同的担保主体再确定其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