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三十六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等妇女组织。
第五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妇女联合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
宪法或者法律,损害妇女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性别统计监测工作,按照规定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定期发布妇女发展状况等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中的综合应用。
第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按照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