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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社〔2024〕46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社会福利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民族宗教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委(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社会福利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基础数据核实、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社会福利救助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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