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张雨浦
2024年11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11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2013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一)在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经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除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审批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删去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项、第五款。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水资源费按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征收。
“未按规定装置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
“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分区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