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婚假规定》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浙江省婚假规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鼓励适龄婚育,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的职工休婚假,适用
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