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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6号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


  
(2024年9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便民化水平,推进京津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京津冀一卡通),是指在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域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跨省通用、一卡多用,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协作共享、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制定京津冀一卡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共同研究相关重大事项和配套措施,汇集民生服务事项,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统一应用场景,拓展应用领域和范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京津冀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将京津冀一卡通纳入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京津冀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京津冀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交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文物、园林绿化、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京津冀一卡通的业务应用、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办理方式和时限、服务流程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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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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