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24 号
《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小明
2024年9月12日
(2003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
(一) 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
(二)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
(三) 图书、报刊、文件材料、宣传品、视频影像中插附的地图;
(四)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
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加强规范使用公益性地图的宣传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