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办法
(2024年9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传承嘉庚教育遗产,弘扬嘉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嘉庚教育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嘉庚教育遗产,是指承载、体现嘉庚教育思想和兴学实践,具有纪念意义、史料价值的教育场所、校园环境、社会活动场所,以及有关的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统筹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确保嘉庚教育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机构(以下简称保护机构)负责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
教育、公安、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旅游、审计、市场监管、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将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的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修缮、展示、研究、交流、传承等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与有关评审、论证活动。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保护机构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文化、教育、史志、法律等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遵承陈嘉庚先生遗愿,按照章程继承、管理和拓展陈嘉庚先生的遗业及其创办的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九条 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责任,确保嘉庚教育遗产安全和科学合理利用。
第十条 加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鼓励和引导台港澳同胞、华侨华人以及海外人士参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利用。
支持开展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学校和社区居委会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师生和居民参与嘉庚教育遗产的保护、利用以及遗产价值的挖掘、展示和传播工作。
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对嘉庚教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保护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是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对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进行技术性、细节性修改的,由保护机构组织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的特殊规定。各规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应当以有利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的规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