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2024〕13号)精神,为做好北京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注册地在北京市的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的安管人员: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